“这个干部报复性太重!”四川成都,一名机关单位的干部因停车纠纷闹得报了警,但他对警方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就编造假信息匿名举报办案民警,导致该民警多次被调查询问,工作也一度停滞。后经纪委监委调查,这名干部纯粹就是诬告陷害,就是为了报复办案民警。目前,这名机关干部已被追责,不少网友希望对其严惩。
据悉,2020年11月份,当地市直机关三级调研员王某某在自家小区内,与邻居发生了激烈争执。起因是邻居家的车挡住了王某某的车,导致王某某没办法开车出去。
按理说这完全是邻居的错,王某某是占理的一方。随后,王某某报了警,想要民警给邻居一个处罚,让他不要那么嚣张。
民警到场后,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于是进行了调解。办案民警的意思是大家各退一步,都是邻里,不要闹得那么僵。
在调解完毕后,王某某认为民警就是在和稀泥,他希望民警对涉事邻居予以相应的处罚。
但办案民警认为邻居虽然有错,也只是民事上的过错,并未达到需要行政处罚的程度,所以没有认可王某某提出的要求。
王某某因此在心里憋着一股怨气,想要报复办案民警。
从2021年5月一直到2022年1月,王某某通过匿名的方式,向有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声称这名办案民警在处理纠纷时,对他本人以及他的父母进行言语威胁。
这份不实举报,直接打乱民警正常的工作生活。接到线索之后,相关部门多次找该民警核实情况。
民警为了自证清白,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去搜集证据,写了不知道多少份报告,这段时间对这位民警来说,简直就是坠入了黑暗。
好在经过大量的证据证明,有关部门认可了民警的解释,同时认定王某某所反映的全部内容均是虚假捏造。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简单来说,每个人都有检举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检举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像王某某那样胡编乱造的。
更何况王某某还是一名公职人员和党员,他明知捏造事实是违法的,却仍选择了这一违法行为,那就应当付出一定代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3项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
2023年2月,纪检监察机关查实,王某某属于恶意举报、有意陷害,同时还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最终给予他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的处分。
有不少人认为,对于王某某这种干部,就应当直接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但其实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公职人员、党员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的话,一般是不会轻易开除公职或党籍的。这也是不少人说公职人员是铁饭碗的缘由之一。
因此,纪检对王某某的处罚,并不失当,是完全依据王某某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造成的危害等综合考虑的。
最后,诬告看着好像能出气,实际上代价是双向的。 被举报的一方,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来自证清白,个人名誉、工作节奏都会遭受打击。而诬告者本人,一旦查实,自己的前途、名誉会直接受损。
现实中,不少矛盾都容易让人产生委屈情绪。觉得调解不公、工作受委屈,心里有怨气很正常,但解决问题不能突破法律纪律的底线。维权、表达诉求,都得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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