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有监控证明清白,不然这男的这辈子就完了!”浙江丽水,一男子在便利店正常行走时,手不慎碰到了一名女子的包。结果,这名女子认为男子在摸她的屁股。男子道歉解释,女子不接受,还报了警。好在警方到场后,调取了事发监控,还了男子清白。对此,女子又转头责怪是店主没有及时给看关键画面。网友:“怎么说怎么做,都是别人的错!”
事情是这样的,据浪涨新闻报道,8月28日深夜,浙江丽水一家便利店内,男子张某(化名)买完东西,从旁边女子李某(化名)身后路过时,胳膊不小心碰到她的包。
李某试到好像有人摸她,立马转过身,指着张某喊道:你摸我屁股?
张某当时都懵了,赶紧说碰到的是包,不是故意的。
可李某根本不听,一口咬定张某就是摸了,非得让张某道歉。
不一会儿,旁边的人都往这边看,张某脸涨得通红,而且李某堵着,想走也走不了,最后没办法,张某只得低着头说了句对不起才走掉。
张某离开后,女子还没完,他要求店主调监控。店主陈先生表示,柜台角度的监控拍不到关键画面,另一个角度覆盖全店,他也拿不准拍没拍到,第一次就没给李某看。
李某一看不给看,更生气了,第二天竟直接报了警。
警察到达现场,调取了另一个角度的监控,事情真相一览无遗——张某只是偶然间碰到了李某的包,压根不存在摸屁股的事实。
监控摆在眼前,李某也无奈承认这只是误会,但她转头就责怪店主没有早点给她看这个画面。
后来,被冤枉的张某和老婆白天又到店里,他老婆气得不行,说道:“幸亏有监控,不然这事儿传开,我老公真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身败名裂都有可能。”
此事也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人说这李某也太冲动了,没看清楚就乱喊,差点把人家一辈子毁了。
也有人表示,李某这就是诬告,不是轻飘飘一句误会就能消除的,她必须要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说实话,发生这样的事,对于张某而言确实无语。
明明就是偶然间不经意的触碰,硬是被李某说成故意猥亵。
正所谓,人言可畏!再加上女性是天然受害者。李某在公众场合喊"你摸我屁股"的时候,周围人的第一反应几乎都是:男的耍流氓。
很少有人会先想"是不是误会了"。张某当时百口莫辩,被逼着道歉,本质上就是被这种社会预设"绑架"了——你不道歉,你就是流氓;你道了歉,就等于认了。
这也是为什么监控在这个案子里如此重要。没有那段监控,张某可能真的就"社会性死亡"了。
那么,从法律上的角度又该如何评价此案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50条第3项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顶多只涉及行政违法,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主要有三点原因:
1、摸臀一般属治安处罚范畴,不直接指向刑事追究,不满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要件;
2、是监控及时还原真相,张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不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3、《刑法》第24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李某存在认知偏差,主观故意程度存疑,故仅作治安违法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还可向李某主张民事责任。
李某当众指责张某猥亵,导致周围人围观,可能造成张某社会评价降低。
故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张某可主张名誉权侵权,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说,有时候眼睛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嘴巴比脑子快,无疑是在害人害己。
说到底,无论男女,大家遇到事,一定要先留证据再说话。因为只有这样,也只有这样,才是最稳妥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