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疯狂接客600人,狂赚嫖资1000多万。”1999年,警方捣毁了位于北京亚运村“七号别墅”的特大“淫窝”,组织者的身份让民警十分震惊。
1999年,一起发生在北京亚运村附近高档住宅区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个表面看起来与普通住宅没有太大区别的院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人员招募、客户联系、车辆接送、现场管理和资金结算体系。这个后来被称为“七号别墅案”的案件,从经营到被查,只有不到三个月时间,却留下了600余人次的接待记录。
较早公开报道记载,她此前已经在娱乐场所从事过相关工作,并与张芳菁等人掌握了一批原有客户的联系方式。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七号别墅能够在短期内聚集大量人员,并非完全依靠临时寻找客源,而是利用此前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联系。1999年3月,刘春洋租下北辰花园七号院的一栋两层住宅。公开资料记载,租金按照一年57.6万元计算。在上世纪90年代末,这显然不是普通的小本经营成本。租下房屋后,她开始组织人员进入,同时安排专人承担接待、管理、驾驶车辆以及其他辅助工作,一个具有明确分工的违法经营网络由此形成。其中,刘春洋处于主要组织位置,张芳菁参与人员管理;范少峰、范培祥、冯军等人分别承担辅助事务。
七号别墅从1999年3月18日前后开始营业。此前积累下来的电话号码成为重要客源,一些工作人员自己也会联系过去认识的客人,客人之间又互相介绍。于是,一个刚开始运转不久的场所,人数迅速增加。较早的案件报道记载,从3月18日到6月2日,扣除中途暂停营业的几天,累计接待达到600余人次。换算下来,七十多天出现600余人次,已经足以说明违法经营的频繁程度。公开资料还显示,在被查以前的5月30日和31日两天,七号别墅接待人数达到80人次,收入超过10万元。人员和车辆如此密集地进入住宅区,也使这个隐藏在住宅里的窝点越来越难继续掩盖。这里的钱款通常以现金结算,也出现过用支票付款的情况。案件后来还牵出了齐建明。法院认定的事实涉及部分支票兑换,其中查明金额为8700元。虽然这一数字与整个案件涉及的资金规模相比并不起眼,却成为判断有关人员是否参与协助的重要证据之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网络传播中经常出现“狂赚1000多万”的说法,但早期公开报道主要确认的是600余人次、部分营业收入以及支票兑换等事实,并没有公开一套能够直接得出“1000多万元非法所得”的完整账目。因此,这个数字更适合作为流传说法看待,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短短数月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组织结构。1999年6月2日晚,北京警方根据掌握的情况采取行动。公开资料记载,大约30名民警进入七号别墅,当场发现多名涉案人员,其中包括8名卖淫人员和6名嫖娼人员,此外还有司机、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警方随后根据现场发现的人员关系、联系方式和经营情况继续追查。刘春洋当时并不在现场。得知七号别墅出事后,她离开北京,经天津转移,之后返回吉林方向。警方并没有因此中断追查,很快锁定其行踪,刘春洋随后在当地一家旅馆被抓获。至此,这个经营时间不到三个月、涉及众多人员的窝点彻底停止运转。
案件调查并没有随着主要人员落网立即结束。刘春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提出所谓“幕后老板”的说法,声称自己受到其他人员控制。办案机关随后围绕人员关系、资金往来以及实际管理权继续调查,但没有找到足以证明该说法的证据。谁负责招募,谁决定经营方式,谁控制人员,谁负责接送、收款和其他事务,成为认定各被告人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也是“七号别墅案”与许多普通治安案件不同的地方。
案件并非只追究现场人员,而是沿着整个组织体系向上调查。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员,根据各自在违法活动中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案件后来进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6月9日,一审结果公布。刘春洋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芳菁被判处无期徒刑;范少峰、范培祥、冯军以及齐建明等相关人员,也因各自在案件中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有期徒刑从一年到九年不等,并伴有相应财产处罚。需要结合当时法律环境理解这一判决。案件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在符合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极重刑罚。多年以后相关法律进行了调整,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因此不能直接用今天的刑罚体系去套用2000年的判决结果。七号别墅从开始经营到警方查处,时间并不长,却因为地点特殊、参与人员较多、组织化程度高而受到关注。
600余人次的记录,比后来不断被加工的传奇身份和夸张数字更能说明问题:当违法活动从个人行为发展成招募、管理、运输、接待和结算相互配合的链条时,其性质已经发生明显变化。这起案件的结局也十分清楚:七号别墅被查封,主要组织者被抓获,参与组织和协助的人员陆续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