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是一名护士,刚刚18岁,因为爱美,总觉得自己的胸部太小,60岁的男针灸师,承诺可以通过针灸的方式让胸部变大,于是约到家中却被强奸了,女子报警,男针灸师说是双方自愿,而法院却给出了答案。
刚满18岁的姑娘小张,从卫校毕业,到一家门诊部上班,被分到60岁老李的中医针灸科当护士。
老李是科里的针灸师,小张平时跟着他打下手,递递针、做做辅助。
小姑娘刚入职场,对老李挺尊重,私下聊天里管他叫“爷爷”。
两人认识没几天,老李就开始动手动脚。
他借着搭脉的名义,摸小张的头、后背,还有胸部,说她胸部“发育不好”,用针灸可以调理、可以“再发育”。
他说门诊部老板不会同意在单位做,让她去他家里。
小张那会儿觉得这是诊疗需要,没多想。
有天快下班时,老李又给小张看手相,说她“桃花运多”,还说中了她有男朋友。
接着提出给她身体做“检测”。
小张出于好奇同意了,结果老李直接把手指伸进她私密部位。
小张这才意识到不对劲,当场让他停手,穿好衣服就走了。
后来小张在微信上问老李能不能扎减肥针。
老李说可以,让她去住处找他。
小张又问还能不能再发育,老李也说可以。
小姑娘就这么去了,监控拍到老李穿黄衣服下楼接她上楼。
到了屋里,老李让她脱衣服。
小张脱了之后发现老李自己也把衣服脱光了。
她这才彻底慌了,想走,但被老李按在床上强行发生了关系。
小张后来描述,当时她有推拒、双脚乱蹬、一直在哭,但觉得太丢人了不敢大声喊。
完事之后,老李通过微信转了600块钱给小张,说是“车费”。
小张没收。她离开小区时监控拍到她在擦眼泪。
随后叫了辆网约车去找男朋友,上车时司机看到她眼眶发红、脸上有哭过的痕迹,她还催司机快点开。
到了男朋友那儿,她报了警。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了老李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老李不服,上诉说自己和小张是自愿的。
家属还拿出病历,说老李有脊髓型颈椎病和腰椎管狭窄,属于肢体四级残疾,如果女方不配合根本没法强行来。
但法院没采信,认为小张事发时的反应和情绪,符合她刚成年、没什么社会经验的实际情况。
加上监控和网约车司机的证词都能对上。
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判完之后,老李和家人一直不认罪,向检察院申诉。
他女儿还是代理律师,但是检察院最后还是驳回了申诉。
不过这家人说了,还要继续申诉。
而小张,据她男朋友说这是他女朋友的第一份工作。
出事之后小张被确诊了重度抑郁症,整个诉讼过程中,她没有要过一分钱赔偿,只希望老李受到法律制裁。
这起本来去针灸的,结果变成了强奸案,法院最后定性很清楚。
老李的辩解站不住脚,他说女方自愿,可小张事前微信问的是“减肥针”和“再发育”,是冲着治疗去的,不是冲着发生关系去的,这个非常关键。
老李家拿四级残疾来辩护,逻辑上就有漏洞。
一个肢体残疾的人,如果真像他说的“女方不配合就强行不了”,那恰恰说明小张当时是反抗的,否则他根本得不了手。
法院没采信这个说法,说明证据链是闭合的,监控、网约车司机、男朋友的证词、小张事发后的情绪反应,全部都能对上,不是孤立的一个说法。
这类熟人利用职业身份实施的犯罪,比陌生人犯罪更隐蔽,也更恶劣。
小张刚18岁,第一份工作,管老李叫“爷爷”,这是晚辈对长辈的信任。
老李从搭脉摸胸,到手伸进私密部位,再到最后约到家里实施强奸,一步步试探底线,每次得逞就进一步,典型的有预谋犯罪。
小张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没要一分钱赔偿,说明她要的从来不是钱,是对方受到法律制裁。
事后得了重度抑郁的诊断也说明这件事给她带来的伤害是真实且长期的。
老李家坚持申诉是他们的事,但一审二审和检察院驳回申诉,三级司法程序都认定了犯罪事实,这点不是靠反复申诉就能翻过来的。
这个案件,真提醒所有刚进入职场的年轻人,别把“长辈”“老师”的身份想得太美好,觉得不对劲,就首先想着保护好自己。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李利用小张对针灸治疗的认知误解,将其骗至家中,在她明确抗拒(推拒、哭喊、蹬脚)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典型的“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法院结合事前不当触碰、事中反抗证据、事后立即报警等完整证据链,认定强奸罪成立。
老李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判决体现了强奸罪认定中“违背意志”这一核心标准,不以是否喊叫、是否留下伤痕为唯一依据。
内容来源于: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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