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道县,一名初三学生患有中度抑郁症,家长准备把孩子送去学校继续上学,但不愿意签署学校发来的一份协议。家长认为这是一份免责协议,认为学校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家长,实在没有责任心,还认为初中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这个门槛就是变相不让孩子上学。家长事后不仅发帖求助,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但学校否认这是免责协议,而是让家长承诺配合学校的管理,因为这名初中生曾流露出轻生的念头,学校实在担待不起。
据悉,涉事学生患上抑郁症后,情绪时好时不好,家长为了安全起见,带着孩子一直在做治疗和调整。
后来孩子的抑郁症上升到了中度抑郁的程度,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已经十分稳定,医生也认为孩子可以去上学了。因此,家长就准备开学时让孩子进入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可就在开学前的一天傍晚,学校突然传来通知,要求家长签署一份文件。
家长看了文件后气不打一出来,他们认为这是一份免责协议,一旦签字,相当于把全部风险揽到自己身上,学校就可以借此规避全部的责任,于是拒绝在文件上签字。
在家长看来,自家孩子的情况已经稳定,且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享有法定上学的权利,学校这是变相拒绝让孩子入学。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是适龄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不能随意剥夺。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9年制的,包含了小学6年加初中3年。
因此,只要孩子还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不能因为其患有抑郁症,就直接拒绝孩子返校。休学是协商选择,不是学校单方面强制下达的禁令。
现在学校拿签协议作为返校门槛,确实是变相不让孩子上学,这既耽误孩子在初三阶段的升学备考,也伤害了孩子自尊心,所以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
之后,家长发帖求助,希望孩子可以无条件返校,同时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据家长透露,孩子在校期间,并没有出现过伤害同学的行为,只是情绪时常陷入低落。
然而此事被曝光后,校方作出了回应,称发给家长的不是免责协议,是家校配合约定。文件内容主要写的是督促学生坚持治疗、家校之间加强沟通协作,不存在免除学校责任的条款。
为了更具说服力,校方仔细解释了孩子从上一年的3月份开始,就频繁请假,短短2个多月请假次数达到27次,累计缺勤三四十天,而且孩子还曾经向同学透露过有轻生的想法。
学校因为担心孩子在校的人身安全,所以希望孩子把病情调理稳定之后,再回学校上课,并没有驱赶孩子转学的打算。
更何况,一旦孩子在校期间情绪崩溃,学校单方面疏导效果有限,希望家长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可以及时到校共同处理。只是家长始终不愿意签字,所以一直未给孩子办入学。
目前,教育部门正介入核查整件事情。
其实如果不是孩子暴露出有轻生念头,学校也不会这么紧张,这万一要是在学校发生意外,那学校可是真的冤,要承担巨大的舆论和法律压力。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的确可以接纳孩子,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但既然大家都知道孩子有抑郁症,有轻生的念头,万一要是没看住,家长能保证不以学校未尽到看管义务,而要求学校赔偿吗?
换言之,这个孩子就是颗“不定时炸弹”。
更何况,学校只是让家长配合一起监护管理,这也没有任何问题。
家长不要以为把孩子丢到学校,所有的一切都要学校来管。学校顶多在教育和基本生活上管下,难道还有专门给孩子找个心理医生一直跟着?这也不现实。
因此,这件事家长确实不占理,而且法律上口头的保证很难在庭审中奏效,只有书面的协议才能作为更有效的证据。
当然,学校也不能一直拖着不给孩子上学,这会影响孩子的学习进度,所以应当尽快协商出一个方案出来,实在不行让孩子的家人在教室里陪读。
您对于这件事怎么看待?如果您是家长或者学校,会怎么处理这类难题?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