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的父亲在出租房内跳楼自杀,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男子父亲已经死亡。事后房东认为此房成了“凶宅”,于是要求男子赔偿50万元,但遭到了拒绝。男子认为自己父亲是死于楼下,并不在屋内,所以房子不会成为凶宅。双方协商无果,房东将男子告上了法院,法院怎么判?
据悉,小刘在2025年2月份租下了老张的一套住房,每个月租金2500元,租到2026年1月底。房子租下后,小刘就把父亲接了过来一起生活。
可谁也没有料到,同年11月23日,小刘的父亲突然从出租的阳台上跳了下去,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但最终没能挽回小刘父亲的生命。
这件事发生之后,房东老张心里十分难受,房子硬件没有任何损坏,但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件事,就让房子变成了“凶宅”,会让买房、租房的人心存忌讳。
老张认为,这套房子后续无论是往外租还是卖掉,都会受到很大影响,房屋价值会大幅度缩水。
因此,老张就和小刘协商,希望小刘赔偿自己50万元的损失。
但小刘这边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老张口中所说的房屋贬值,拿不出正规专业的评估报告,只是自己主观猜想。
小刘还表示,父亲选择自杀是自身健康问题造成的,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而且父亲已经是成年人了,他自己选择跳楼,后果就要由他自己来承担。
但是老张却不认同小刘的说法,他指出在警方做笔录时,小刘就表示父亲曾多次流露出要跳楼的念头,而小刘明知如此,却没有做好相应的监管义务,是存在过错的。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老张将小刘告上了法院,索赔50万元的损失。
很多网友看完案子争议很大,有人觉得家属已经遭遇不幸,不该再赔钱;也有人认为房东无辜,财产损失总得有人兜底。
其实这件事的确蛮同情房东的,就算老人不是死在屋内,那也是死在那栋单元楼的楼下。如果有这方面忌讳的人,那肯定不会选择这栋单元楼购买或入住了。
因此,房东是实实在在存在损失的。
那法院会怎么判?
“凶宅”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术语,不过在现实房产交易中,经历了非正常死亡的房子,的确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
普通大众对这类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产生恐惧和忌讳等心理,从而不打算去碰这类房子。
可是这种心理带来的贬值,没办法让鉴定机构通过科学方法精准的测算数值。
因此,法官只能基于房屋现在的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不是只看谁对谁错,而是会综合整件事带来的实际后果,平衡双方的损失。
这起悲剧固然是逝者自身原因引发,但事件发生在租客承租管控的房屋之内,客观给房主带来房产交易上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认为租客应当适当承担一部分补偿责任。
结合整件事情经过、房屋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处境,按照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小刘应当向老张补偿10 万元。
小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全部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作出了相同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刘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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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