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经物业许可,在小区公共区域办婚宴,酒席商家撤场清扫后,地面仍留下油污。一业主无证骑摩托车,路过打滑摔倒,鉴定为十级伤残,业主起诉办宴男子、酒席商家、物业公司三方,索赔28万余元。三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不该赔钱,法院这样判。
2025年5月,李某辉要办喜事,看中了小区一楼商铺前的空地。
这一块属于小区的公共区域。他找到小区物业公司沟通,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租借了这片场地用来摆酒席。
为了省事,李某辉找了做乡村喜宴“一条龙”服务的李某强,双方约定,从搭棚、做菜到餐后清理现场,全部都由李某强负责。
喜宴热热闹闹办完,当天下午两点多,李某强带着工人来打扫场地。
工人扫掉了垃圾、收走了桌椅棚架,看上去好像收拾干净了,便草草撤场。
可谁也没留意,地面上还沾着不少做菜洒出来的油污,混着灰尘,路面变得又滑又黏,藏在了不起眼的地方。
到了傍晚六点多,小区业主杨某凉骑着摩托车经过这片空地。
地面上残留的油污让车轮突然打滑,他连人带车重重摔在地上。杨某凉当时就疼得站不起来,家人赶紧送他去医院治疗。
后续经过司法鉴定,这次摔伤造成杨某凉十级伤残。好好的一个人,平白落下伤残,后续还要花不少康复费用。
杨某凉越想越气:要不是婚宴留下油污,自己根本不会摔倒。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办婚宴的李某辉、承办酒席的李某强,还有同意出借场地的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一共28万余元。
法庭之上,三方被告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不该赔钱,互相推卸责任。
办婚宴的李某辉觉得,自己只是办酒席的主人,已经花钱请了一条龙服务商李某强,合同里说好清理场地是李某强的义务。
酒席怎么做、卫生怎么打扫,都是李某强负责,油污是他们没清理干净才留下的,出事跟自己没有关系,不该由自己赔钱。
喜宴商家李某强也很委屈:我们当天已经派人过去扫地、收拾垃圾了,该做的清洁都做了,谁能想到还会漏了地上的油污,我们已经尽到清理义务,摔倒完全是意外。
再说杨某凉自己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本身就有过错,不能什么锅都扣到我们头上。
物业公司更是喊冤:我们只是同意李某辉临时用一下空地,收没收场地费先不说,我们没有办酒席,也没有弄脏地面。
油污不是我们倒的,打扫也不是我们安排的,我们只是小区的管理者,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每一块地面,事故责任不在物业。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喜宴一条龙商家李某强,是宴席的实际承办方,做菜会产生油污是常识。
清理现场不能只扫塑料袋、纸箱这些看得见的垃圾,油污要用清洁剂冲洗,光拿扫把扫是擦不掉的。
他只做了表面清扫,没有清除路面油污,留下了很明显的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过错,肯定要承担主要责任。
办宴人李某辉,是这次占用公共区域办酒席的发起者,他把全套工作外包给李某强,但是外包不等于完全甩掉责任。
他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监督现场清理是否到位,不能付钱之后就当“甩手掌柜”,所以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是这片区域的管理人。
物业同意外人临时占用公共空地办大型宴席,就应当预见到,摆几十桌酒席很容易产生油污、垃圾,会带来额外的安全风险。
物业不能只审批同意,却不去提醒、监督活动结束后的清洁工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原告杨某凉自己也不是一点错都没有。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杨某凉无证驾驶摩托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骑车时没有仔细观察路面状况,没有减速注意路况,自己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另外三方的赔偿比例。
最后,法院根据票据、鉴定结果,依法核定杨某凉本次事故全部合理损失为21万余元。
杨某凉最初起诉索赔28万余元,超出合理损失范围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办宴人李某辉需赔付5万余元,扣除前期垫付的1万元,仍需再支付4万余元。
酒席承办方李某强赔付3万余元。
物业公司赔付2万余元。
三方合计赔偿9万余元,剩余损失由杨某凉因自身过错自行承担。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