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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遇上利益,好心变成寒心!福建福州,姑姑替娘家分忧,照顾一家老小,以为是骨肉亲

亲情遇上利益,好心变成寒心!福建福州,姑姑替娘家分忧,照顾一家老小,以为是骨肉亲情,没成想侄女一口咬定姑姑拿走了两位老人的低保钱,一下子被整成了嫌疑人。侄女没赚钱能力还长期不回家,家里爷爷、父亲是低保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姑姑照料,但侄女一直怀疑她拿走了部分低保金,要求交出低保管理权!

(来源: 第一帮帮团9月5日报道)

阿红离婚后,没有稳定工作,赚不到钱,还长期在外面,家里有年迈的爷爷,残疾的父亲,还有自己小儿子都是低保户。

看到娘家人生活艰难,姑姑于心不忍,就主动承担起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再苦再累,也强颜欢笑,硬撑着干活。

在姑姑眼里,认为这是血脉亲情,给娘家人搭把手,是自己应该做的事情,阿红爷爷也认为女儿照顾自己最安心。

然而,侄女阿红却看姑姑不顺眼,认为姑姑是外人,总想贪自己家的小便宜。

阿红认为,爷爷和父亲的低保加起来,一共有1840元,还说姑姑只拿出1000元作为生活费,猜测姑姑把一部分低保私吞了。

有了这个不良的想法,阿红就找姑姑麻烦,要求她把家里所有人的低保交给自己,由自己管理。

姑姑认为侄女阿红没有赚钱能力,一直在外面不稳定,长期不回家照料家中老人,不适合管理家人低保。

同时,姑姑说自己已经照料娘家人十年了,比较稳定,一旦交给侄女,估计家里两位老人的生活都没有保障。

为了抢夺两位老人的低保卡,姑姑和侄女阿红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让谁,搞得家里不得安宁。

双方闹得僵住了,就找调解小组和村委帮忙说理,看看由谁来保管低保卡。

调解人员询问了阿红爷爷,老人希望由女儿保管低保卡,认为比较安心,也就是认可阿红姑姑继续保管。

事实上,阿红也没赚钱能力,一旦交给她,说不定就被挥霍完了,两个老人都没保障!

另外,阿红还有一个小儿子在家里由姑姑照顾,但是低保卡在阿红手里,姑姑要求交给自己。

经过多方调解,阿红同意把自己小儿子的低保卡也交由姑姑保管,大家一致认为姑姑代管比较合适。

事实上,侄女阿红确实是多心了,把姑姑误会了,总以为姑姑是坏人,不感激姑姑就算了,还冤枉姑姑,太过分!

退一万步讲,姑姑既然愿意接管嫁家人这个烂摊子,足以说明心地善良,否则谁愿意受这苦,还十年如一日,任劳任怨。

最终,侄女阿红也受到了批评,自己也认识到了不对,与姑姑握手言和,一切恢复原状,维持现有的养老照料模式!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从法律上讲,存折交给姑姑保管,构成无偿保管关系。

若姑姑可以代领低保,但是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老人生活、医疗开销。

如果姑姑把低保私自拿来自己花,属于侵占老人财产,老人有权起诉要求返还钱款。

如果姑姑用于老人吃饭、买药、生活用品,属于合理支出,则受到法律认可。

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侄女阿红怀疑姑姑拿了低保卡,但不等于就拿了钱。

侄女指控姑姑私吞低保,需要提供证据;没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姑姑侵占钱财。

姑姑也有义务,保存开支记录,说明每一笔低保金去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爷爷、照顾残疾父亲,法定赡养义务人是孙女阿红以及其他子女,并不是姑姑。

姑姑属于出于亲情自愿帮忙照料,法律并不强制姑姑承担赡养责任。

侄女不能自己疏于照料,又对实际出力的代管人无端猜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低保金归属规定:低保金专项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归被救助对象个人享有。

低保金属于被救助人个人专属财产,也就是归爷爷、残疾父亲个人所有,不属于家庭共有,更不是代管人姑姑的财产。

姑姑只是代为保管、代为支取,只有按照老人意愿用于老人生活开支,才是合法行为,姑姑无权私自挪作个人使用。

低保存折的保管人决定权,属于低保本人(爷爷、父亲)。

老人愿意交给姑姑保管,可以继续由姑姑管。

老人明确要求收回,姑姑必须交还存折,不能拒绝。

当然,侄女也不能越过老人,强行要求姑姑交出存折。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第一帮帮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