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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王先生资金周转不开,找廊坊的邢某台借了5000万。合同写着月息4%,他当成

天津,王先生资金周转不开,找廊坊的邢某台借了5000万。合同写着月息4%,他当成了一年2厘,实际藏着日息2厘。半年还了2976万,对方说本金没动多少。逼签延期协议拿股权矿权抵押。前后还了1.03亿以为清了,法院一审判再给2600多万。

2010年6月15日,王先生生意上出了大窟窿,急得到处找钱。朋友介绍认识了廊坊的邢某台,这人手上有闲钱,专门放贷收息。

王先生一开口就借5000万。邢某台报了个价,月息4%。王先生脑子里飞快转了一圈,觉得还行,年化算下来不到五十,高是高但急用钱只能认了。

他当时压根没把合同一个字一个字啃明白。或者说,合同里写的跟他想的完全是两码事。他以为写的是年息2厘,5000万借一年利息才100万上下。这不是白捡吗,王先生估计还暗自高兴呢。

结果第一个月还款的时候,他按500万打了过去。头半年陆陆续续还了2976万,心说本钱都还了一大半了,后头轻松了。

没想到邢某台甩过来一张账单。王先生看完手都抖了。还进去的2976万几乎全是利息,本金基本原地没动。

他这才把合同翻出来细看,冷汗直接下来了。里头哪是什么年息2厘,是日息2厘。一天千分之二,一个月六个点,年化直接冲到73%。

日息2厘听着跟月息4%完全不是一回事,但落到5000万上头,一天的利息就是10万。一个月白扔300万,还不算利滚利。

他找邢某台理论,对方就一句,白纸黑字自己签的,没人拿刀逼你。王先生一点辙没有,生意还压着,不敢撕破脸。

过了半年,邢某台又来了,这回拿了份延期协议让签。条件更狠,公司股权和矿权全得押上。不签的话,按原合同公司销售权就归他管了。销售权要是被拿走,王先生的买卖等于断气。

他只能签。之后的日子就是到处借钱,亲戚朋友借遍,能动的钱全动了。从2010年第一笔钱开始,他前前后后往邢某台账上打了1.03亿。

借5000万还1亿零300万,翻了一倍还多。正常人脑子里这债早就清了,王先生也这么觉得。结果邢某台反手把他告了,说钱还没还完。

法院一审把账重新扒拉了一遍,结论王先生还得再掏2600多万。他整个人都懵了,这些年为了填这个坑把能卖的全卖了,最后被告知还欠着。这债就是个无底洞。

问题出在算法上。按日息2厘算,5000万一天10万,一年365天利息就是3650万。光一年利息就快赶上本钱了。他前期还的那些钱,被法院按先冲利息再冲本金处理,利滚利越滚越厚。

但这里有个翻盘的缝隙。邢某台到底算不算职业放贷人。这名词说白了就是没放贷牌照、以放贷收息为营生、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反复出借钱的人。

如果是,那借款合同直接无效。合同没了,利息就不用认了。王先生只需要还实际到手的5000万,已经多给的5000多万还能要回来。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王先生这份合同年化73%,不管按哪个时期的标准,都远远甩开了法律保护的上限。超过的部分法律根本不管。他多付的高息可以拿去抵本金。

民间借贷解释第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邢某台不是银行,也不是小贷公司,什么牌照都没有。

如果他就是靠放贷吃饭,向各种人放款收高息,那跟王先生签的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是废纸。

合同无效的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讲得清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王先生只需要还5000万本钱。多还的5000多万,邢某台得退回来。

这就是王先生真正要打的点,不是吵利息高低,是把整个合同连根拔了。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法院通常看几个指标:一段时间内放了多少笔款,借给多少人,金额多大,利息收入是不是主要经济来源。

如果能坐实邢某台也是这个路数,那2600万的判决就得撤销,反过来邢某台要退钱。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到,未经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邢某台如果放贷规模大、人数多,确实可能沾上边。

王先生可以去公安报案,提供线索。刑事一旦立案,民事这边就轻松多了。

这事,不是利息高,是他从头到尾被人拿合同当套下了。月息和日息,两个字的差别,滚出来的数字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这案子你说王先生冤不冤,还了两倍的钱还被告。职业放贷人的合同该不该直接作废,来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信源: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