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一男子和妻子离婚,不久后又同居,期间因孩子问题发生争执,女方走极端,抱着一岁多孩子子要跳水窖。男子一直劝了7小时,其间联系女方父亲前来劝解未果,凌晨男子实在疲惫离开十几分钟,结果母子二人溺亡。法院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女方父母10万元,男子坚称无罪已申请再审。
吴先生今年36岁是一名在校老师,他和前妻余女士2021年结的婚,第二年有了儿子小吴。
可惜日子没过长久,2023年3月两人办了离婚。
不过离婚没几天两人又和好了,虽然没再领证,但一直同居生活,到出事时已经在一起住了快5个月。
2023年8月5号晚上,吴先生带着儿子回父母家。
一岁孩子哭闹起来,前妻烦了就开始骂吴先生,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了起来,后来还动了手。
随后余女士情绪崩溃,抱着儿子就往吴先生父母家附近那个水窖走,说要带孩子跳下去。
吴先生一看吓坏了,赶紧跟过去拦着劝着,还打电话给余女士的父亲,想让他来劝劝自己女儿,对方没答应。
吴先生又试着把余女士往家里拽,也拽不动,两个人就在水窖那儿耗着。
这一耗就是好几个小时,到了凌晨12点多,余女士抱着孩子坐在水窖口的井盖上,吴先生就在旁边守着。
中间他在家里和水窖之间来回折腾,有一会他离开的时候余女士把井盖挪开了,他回来赶紧给拦住了。
可余女士抢先坐在挪开的井盖口上,继续跟他僵着。
劝人的时候吴先生心里也没底,用手机搜了“两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有责任吗”这类内容。
凌晨4点半到5点之间,吴先生父亲给余女士的父亲打了个电话,想让亲家来劝劝女儿,人家不为所动。
所有人一直耗到凌晨5点左右,吴先生离开水窖。
十几分钟后再返回水窖,就发现前妻和孩子已经掉进水窖里了。
他赶紧喊人过来一起把孩子和大人捞上来送医院,可母子两人都没抢救过来,鉴定结果都说是溺亡。
之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吴先生,余女士父母提出附带民事赔偿金90多万。
一审,吴先生不认,说自己当时离开是因为觉得已经跟余女士谈好了,对方说只要他父亲说句对不起就回去。
他给父亲发了条短信说,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压根没想到她会真跳。
可问题就出在这条短信上。
警方对吴先生的手机做过数据恢复,没找到他给父亲发过这条短信的记录。
审理过程中,法院几次让他提供他父亲的手机来做数据恢复,他和他家里人都不愿意。
所以法院没法认定这条短信真的存在,也没法认定他离开的时候余女士情绪已经缓和了。
今年6月,一审法院处: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不过要赔余女士父母10万块钱。
吴先生不服,提了上诉。他觉得那条短信是关键证据,能证明他离开的时候余女士情绪稳定,他是有理由相信不会出事的。
在说,自己通宵劝了7个多小时,人已经极度疲惫,判断力和体力都到了极限,离开那十几分钟不能全怪他。
二审法院认为,所有证据一审都已经质证过了,他并没有没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吴先生和余女士虽然离婚了,但同居了近5个月,在法律上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他对余女士和孩子有救助义务。
那天晚上两人吵架动手,是他引发了余女士抱孩子要跳窖这个危险局面,他就得负责把这个危险解除掉。
他因为过于自信,觉得应该不会出事,在没有找人接替看护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结果母子就出事了。
他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至于那条短信到底发没发,法院觉得不影响定罪,因为不管当时情绪是不是稍微缓和了一点,危险没解除,他的离开就是没履行应尽的义务。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这种义务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吴先生和余女士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有救助责任;
二是两人争吵动手的先行行为,直接引发了余女士抱着孩子要跳窖的极端危险状态。
吴先生必须负责消除这个危险。
他通宵劝阻确实尽了不少力,但危险始终没解除、没人接手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他预料到了可能出事,但轻信不会出事,最终导致两人溺亡,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他全程劝阻、事后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确实不大,法院才免予刑事处罚,但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跑不掉。
也就是说,吵架闹到一方有轻生举动的时候,就不再是家务事了,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自动就生成了。
办法也有很多,最直接的就是报警解决。
该案最让人心疼的,就是那个刚刚一岁多的孩子,一个糊涂母亲的决定葬送了他幼小的生命。
目前吴先生已经委托了律师,准备向高院申请再审,案子还没结束。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