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孩,8月26日在长沙一家餐厅就餐时,被一名4岁男童触碰到了臀部。女孩当即抓住准备跑开的男孩,因为她觉得男孩有故意摸她的嫌疑,但孩子家长却认为,4岁孩童不可能故意做出摸臀行为,肯定是孩子跑步时不慎碰到女孩。
目前女孩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要求男孩对方家长书面道歉,二是承诺后续妥善管教涉事男童。
而男童家长回应称,同意上述诉求的前提是,女孩因当时拉扯男孩时,使得男孩受到了伤,女孩必须先道歉,但女孩却拒绝该要求。
为此双方三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女孩也准备走诉讼流程解决此事。
而此事也是引起了网友们的一片热议。有网友觉得:我是女的也完全无法理解这个女的。看视频是小孩跑着,然后要拐弯,身体下意识的摸了一下怕摔倒,如果主观上不是恶意的就没必要上纲上线吧。
也有网友表示:为了公平公正,走法律程序也好,如果女子给孩子弄伤,不属于正当防卫,那就依法处置女子。如果查明小孩是故意的,那就追究孩子监护人的责任。
不得不说,这真是一段极限拉扯,就目前监控显示来看,确实是孩子先碰到了女孩,但并不是主动凑上去的,总之现在走法律流程,凡事都得讲证据。
律师也科普到,猥亵行为认定的核心是主观故意,若确属无意触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亵违法。
当然,如果孩子是故意的,那么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小孩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得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但话说回来,公共场所维权也需守住合法边界,女孩如果无客观证据支撑的性骚扰指控,也可能构成对方名誉侵权,孩子家长也可向其追责维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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