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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一男人住酒店洗澡时,拉开浴巾却掏出了女人的粉色内裤,当时内衣直接就落到

江苏徐州,一男人住酒店洗澡时,拉开浴巾却掏出了女人的粉色内裤,当时内衣直接就落到男人身上,他感到非常无语。男子跟酒店反馈这件事,酒店却表示,这就是造谣吧,因为布草一客一换,不可能在里面藏有这个东西的!而男子坚持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经济损失,酒店直接拒绝,认为这就是诽谤,没有给出任何的赔偿方案。

当然,这件事是男子已经入住一晚上之后,第二天提出来的。究竟孰是孰非,这个就不清楚了。(浪涨新闻,9月9日报道。)

一男子去酒店里出差,第一天晚上洗澡的时候,一切都是相安无事的,洗澡、上床、睡觉,按部就班的完成。

可到了第二天的时候,男子有清晨醒来洗澡的习惯,于是他就去洗手间里准备冲个澡。

昨晚拿浴巾的时候没有发现问题吗?所以很奇怪。

接下来,男子就遇到了奇怪的事情了。

洗完澡,男子准备取浴巾擦拭身体,拉拽浴巾之后,“啪嗒”一声,从浴巾里面飘落了一条粉红色的女人的内裤。

当时看到这个内裤的时候,男子一整个就懵圈了,要知道,当时从上面取出,从上面飘下来,差点就飘到男子的头上了。

看清楚是什么玩意儿之后,男子感觉非常晦气,也很尴尬。

毕竟自己是一个大老爷们,独居一个人的,遇到这样私密的物品,其实挺怪不好意思的。

而且幸亏当时没有同居的女友啊,要是有个女友、或者老婆在现场的,看到男子顶着一个粉色的内裤走出来,这不就陷入矛盾了吗?这不就要引发误会了?

男子取出了这个红色内裤,第一时间就拍视频、拍照保存了证据,他准备找酒店维权。

而看到男子反馈的这个问题,酒店也很诧异,感觉这个不切合实际。

酒店认为存在以下疑点:

第一,男子已经入住了一晚,他都洗过澡了,昨晚为什么没有发现?

第二,为什么要在上午要退房的时候,发现了这个内裤,随后找过来说要赔偿?

第三,布草公司对于酒店这边的公共物品,全都是一客一换三查房,都是阿姨亲自叠好了的,怎么可能会在夹层里存在私人的物品?

男子则表示,他也不知道,早晨洗澡就看到这个了啊。

目前,男子坚持要求酒店必须要做出赔偿。

但是酒店不答应,酒店一方认为是有人在造谣、在诽谤,完全就是无中生有的事情。

非要在入住了一晚之后,要退房的时候,发现了这样的事情?所以酒店一方就合理怀疑,这必定就是有心人故意使的坏。

男子看到酒店一直没有给出赔偿方案,就准备把这件事给公开出来,在网络上维权。

酒店表示,会追究真相,请第三方来查清事实的原委,后期再做处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事发的酒店,在这起事件中,处于需要履行义务的主体地位,虽然布草是外包给了布草公司,但是对外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布草的浴巾中,发现了女人的内裤,这件事不能说因为一客一换,就可以免责的,还需要做好举证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酒店布草公司的提供物品,应该遵循一客一换的规则,做好清洁护理,这些都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凭借口头承诺就可以免责。

目前,酒店一方认定,布草公司这边已经做到一客一换,现在酒店合理怀疑,这就是客人自己带进来,自己伪造的,就是造谣。

那么后期的工作,主要的举证责任,就在于酒店这一方,他需要去澄清事实,这个内裤究竟是来自哪里,如果认为是顾客自己带过来,也需要提供证据,不能口头认定就拒绝赔偿。

酒店一方的举证要点就是,布草清洗记录、监控画面、折叠流水线的录像等。

不过从法律的实务来看,消费者存在这类初步证据,证明客房内有异物,酒店又不能证明其工作合法合规,酒店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是违约。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确定酒店违约,依法就要做出民事损害赔偿,退房费、赔偿精神损害费等。

对于这件事,您认为是酒店的问题,还是顾客的问题呢?

信源: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