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一开始就搞错了。
三次调解,两次120,一个4岁孩子脖子上带着勒痕。
这事最荒诞的地方,从头到尾压根不是“碰没碰到”。是一个明显违法的行为,被当成了“纠纷”来和稀泥。
先说清楚调解在法律上是什么位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得很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
注意两个字:“可以”。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
调解的前提是“情节较轻”。那这起事件的情节轻吗?往下看。
行为一:揪住4岁男童衣领超过60秒,致颈部勒痕——这不是“维权”,是人身伤害,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背。
监控画面清清楚楚:男童从两人中间穿过时,左手碰到了小熊臀部,全程不到一秒,孩子没有减速、没有停留、没有回头,径直跑开。但是,透过视频,我们清楚听到一句“阿姨,请让一下”。
小熊追出去,揪住男童领口。揪了多久?62秒。
一个成年人,揪住一个4岁孩子的衣领,超过一分钟。孩子哭着挣扎蹲坐在地,脖子上留下肉眼可见的勒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意,这个加重处罚条款,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
也就是说——不管你知不知道这孩子几岁,只要你伤害了不满14周岁的人,就该从重处罚。
这叫“纠纷”?这应该叫故意伤害。
行为二:把“无意触碰”定性为“故意摸臀”公开传播——这不是“发声”,是侵犯名誉
现场监控清楚:孩子是在跑动中无意碰到的,不构成治安案件。
但小熊在网上怎么说的?“被4岁男童摸臀”。
“碰”和“摸”,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碰”是意外,“摸”是故意。“碰”是过失,“摸”是性骚扰。
律师明确指出:故意混淆“触碰”和“摸”的概念发视频,涉嫌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她不仅“捏造事实”,还把这个捏造的事实对准了一个4岁的孩子。
行为三:炫耀流量、要挟司法机关——这不是“维权”,是把舆论当武器
她自己说的:跟所长炫耀“早上发的视频,下午1点已经30万点赞,500多万流量”。
这话什么意思?翻译一下就是:“你看我多大的影响力,你看着办。”
一个正在接受调解的当事人,拿自己的网络流量向执法机关炫耀,这不是流量裹挟是什么?
这是在告诉对方:你不给我满意的结果,我还有500万观众,还可以继续上涨。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治安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明确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行为四:以“呼吸性碱中毒”等主张索赔精神损失费
究竟谁赔偿谁?谁向谁索要赔偿?一个涉嫌违法的女人向一个毫无过错4岁孩子要求赔偿,简直是倒反天罡。
小熊以呼吸性碱中毒、失眠焦虑为由,要求男童父母赔偿精神损失费。3次调解2次120,检查结果连根毛都没看到。
真正需要索赔的是孩子一家才对,家长的误工费、孩子的精神损失费由谁来承担?
再说调解本身:三次调解,方向从一开始就搞反了
调解是针对“双方都有过错”的纠纷设计的。
但这起事件里,谁有明显过错?
一个4岁的孩子,在餐厅里跑动,过道拥挤,无意中碰到了人。他没有过错。
一个成年女性,追出去揪住孩子衣领60多秒,勒出伤痕。她有明显过错。
一个自媒体从业者,把“碰”说成“摸”,把意外定性为性骚扰,把孩子的照片和事件细节发到网上收割流量。她有严重过错。
一个没有过错的孩子和一个有明显过错的成年人之间,调解什么?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都有让步空间。但男童家长的诉求是什么?——依法处理,还孩子一个清白。
这不是一个可以“各退一步”的事。孩子没有错,退什么?退到承认自己“摸了”?
三次调解都没成功,本身就已经说明:这不是一个适合调解的案件。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调解不是万能的——有些事,就该直接法办!
调解不是万能的——有些事,就该直接法办!
调解不是万能的——有些事,就该直接法办!
男童被指摸臀争议不能被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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