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关于4岁男童事件,女权那边的理论。总体上感觉,就是女权之前顺风球打的太多了,太顺了。以至于已经习惯了在“性骚扰”这个问题上把男性永久焊死在被审判的地位上了。并且已经是工具化了,随时都可以拿出来敲打无辜者,仅仅是因为他的性别。——女性不可能是加害者,一定是受害者。——受害者这个宝座,要焊死才行。因此他们才会愤怒并迷惑这次的舆论风向——不对啊,我应该是永远的受害者地位啊,怎么这次不是了呢?不是规则写死了,我必须是受害者吗?一男一女发生接触,不是规则上写死了我必须是受害者吗?怎么这次你们不认了呢?我很不满!难道就因为这个犯错的男人4岁而已吗?这和他几岁有什么关系呢?他4岁,难道他就不是男的了吗?是男人,男女接触了,他不就是错的一方吗?既然他错了,那女的此后就是在维权,是女性维权耶,女性维权怎么可能有错?我们不是天然正义的一方吗?
大概是上面这么一个逻辑。很像以色列。
我说的再直白一点,别说是双方活动中无意碰到一下,根本不涉及什么性的问题。退一步讲,就是如果真的发生了一个4岁男孩在19岁女人身上摸了10分钟这种事,如果真的非要在二者之中找一个性骚扰的话,那性骚扰的一方也铁定是后者,应该被抓起来坐牢的也是后者,在任何一个国家,这都是合理的。别想着仅仅因为性别就永远焊死在受害者地位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