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一男子入赘后改了姓氏,和妻子生育一子后两人就各自外出打工,几年后,妻子得知丈夫在与他人同居,找到丈夫后果然发现了问题,此后,妻子通过刑事自诉去追究丈夫刑责,经过近8年的拉锯,妻子终于将丈夫和第三者送进了监狱。网友表示,何必呢?
真正让这起婚姻纠纷走到刑事审判阶段的时间,并不是2009年,而是2018年。通江县公安局在这一年正式对相关线索立案侦查。
此时,距离罗女士第一次在河北唐山发现罗某与闫某某共同生活,已经过去9年。立案之后,案件继续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时间又拖了很久。
到了2025年9月,案件进入一审庭审。罗某和闫某某都不认可重婚指控,争议集中在一个问题上,两人虽然长期共同生活,但是否已经达到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程度。
法院没有只看两人是否住在一起,也没有因为两人共同生育孩子就直接下结论,而是结合证人证言、书证和电子证据,对多年生活状态逐项审查。
审理中,一段被分成两个阶段的事实逐渐清楚。2009年至2016年2月22日前,罗某与罗女士的婚姻没有解除,闫某某与原丈夫的婚姻同样没有解除。法院认定,罗某和闫某某在这一时期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子。
2016年2月22日以后,情况发生变化。闫某某已经与原丈夫离婚,但罗某仍未与罗女士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闫某某明知罗某仍有合法配偶,却继续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关状态一直持续到2024年前后。
也正因为两个阶段的婚姻身份不同,法院后来在认定责任和量刑时,需要分别考虑两人的具体情况。
事情走到这里,还得回到2001年。罗女士与原姓刘的罗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时间不长便登记结婚。罗某以入赘方式进入罗家生活,后来改为罗姓。
改姓并不是入赘必须办理的手续,夫妻双方本来就有各自使用姓名的权利。2004年,罗女士与罗某生育一个儿子,之后双方再次外出务工,长期分居,日常共同生活并不多。
2009年4月,罗女士从熟人处得知,罗某在河北唐山与闫某某共同生活,而且闫某某已经怀孕。2009年5月1日前后,罗女士赶到唐山寻找罗某,并因现场发现的情况报警。
不过,婚外共同居住与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并不是一回事,能够证明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当时并不充分,案件没有马上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罗女士回到四川后继续处理此事。2010年,罗女士尝试通过刑事自诉追究责任,此后又持续报案、反映情况并补充线索。这个过程持续多年,直到2018年,案件才正式启动刑事侦查。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问题。重婚案可以由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但重婚罪并不等于严格意义上的告诉才处理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自诉范围中,重婚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且符合公安机关受理条件时,也存在依法侦查的程序通道。罗女士早期面对的难题,主要还是如何证明长期共同生活以及对外夫妻身份。
多年调查和审理之后,案件终于出现明确结果。2026年3月31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罗某、闫某某构成重婚罪,罗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闫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两人随后提出上诉。
2026年7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31日,闫某某被依法收监,两名被告人均进入服刑阶段。
因此,网上常说的近8年,更准确地说,是从2018年正式立案到2026年终审这一段司法过程。如果从2009年罗女士第一次报警算起,前后已经约17年。
判决解决了刑事责任,却没有让多年家庭纠纷产生的影响马上消失。罗女士后来提到,几个孩子长期受到家庭矛盾影响。案件有了最终司法结论,几个家庭仍需要面对多年纠纷留下的现实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