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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子与一男子热恋,发生了关系,二人随后开始共同同居生活,男子也不是白要了女

陕西,女子与一男子热恋,发生了关系,二人随后开始共同同居生活,男子也不是白要了女子,热恋期间给女子转账了23万,还表示愿意对她负责,只不过暂且没有领证,但是也一直在讨论婚事。但二人在婚事相关现实问题上产生分歧,最终分手。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子返还23万元款项。

事情到了法院,真正难判断的不是两个人有没有谈过恋爱,而是23万元为什么给。按报道披露的信息,夏某经营公司,恋爱期间曾让高某在公司挂过财务岗位。

高某主张部分转账属于劳动报酬,其余属于恋爱赠与;夏某则拿出转账记录和双方谈婚事时留下的信息,认为大额款项与结婚安排有关。同一笔钱,在双方口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性质。

2026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赵某与李某一案很有代表性。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赵某提亲时给付6.6万元。

2021年2月,两人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李某提出,赵某买车后再登记结婚,赵某随后给付15万元购车款。2021年3月,两人争吵后分开,结婚登记没有办成。

赵某起诉要求返还6.6万元礼金和15万元购车款。法院没有只看“购车款”的名称,而是结合聊天记录和付款背景,认定15万元同样与结婚目的直接相关。

不过,法院也没有判令全部退回。考虑双方已经举办婚礼、存在共同消费,李某还曾怀孕并终止妊娠,最终判令返还17万余元。这里看的不是单纯金额,而是付款目的、共同生活和实际消耗。

同批案例里,王某与孙某却得到了另一种结果。2020年1月,两人经介绍认识,王某为结婚给付20万元彩礼。

2020年10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21年8月生育女儿王小某。双方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到2024年10月因家庭琐事分开。

王某后来要求返还20万元,法院没有支持。双方共同生活已达4年,部分彩礼用于家庭开支,孙某承担养育孩子和经营家庭的责任,分开后王小某仍由孙某抚养。没有领证,并不等于彩礼一定要退。

还有一种情况,法院会重点审查索财目的。202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023年6月,王某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李某提出,在共同生活和登记结婚前,王某需要给25万元。

此后到2024年2月,李某又以房租、首饰和生活消费等理由取得12万余元。双方长期异地,李某主动联系王某时多与要钱有关,面对登记结婚的提议又多次推脱。法院综合交往方式、索款记录和婚姻承诺,认定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返还12万余元。

回到夏某与高某的纠纷,23万元不能因为发生在恋爱期间就全部算普通赠与,也不能因为谈过结婚就自动全部返还。

法院仍要核对转账备注、聊天内容、双方互转金额、共同生活支出,以及高某所谓财务工作的实际履职证据。

报道显示,一审没有支持夏某返还请求,夏某上诉后,二审重新审查款项性质,并扣除双方此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最终确定高某返还14万元。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一思路。日常消费、小额礼物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需要分别判断;

即使没有登记结婚,已经共同生活的,还要考察共同生活时间、财物使用、孕育情况和双方过错。到了法庭上,真正起作用的还是每一笔钱的用途和能够留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