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好心办了坏事?”广东乐昌,两位村民为了重修山上的庵堂,自掏腰包挖了条山路,还把村里的道路拓宽到了4米多,结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林业部门经过统计,有14亩林地遭到破坏,而且绝大多数是公益林。事后两位村民被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据悉,涉事山上有一处年代久远的旧庵堂,当地村民一直上山祭拜。为了方便村民们上山,廖某和李某就琢磨着把这座庵堂重新修缮一番。
但是修缮庵堂需要木材,此前通往山上的只有小路,又陡又窄,木材和物料根本没办法运送到山顶,重修庵堂的计划很难继续推进。
两人商量后,决定直接新开辟一条可以通行机动车的上山道路。在他们的认知里,这片山林属于村集体所有,只要得到村小组同意,就可以直接动工修路。
想法定下来之后,二人很快便去召集村小组进行开会讨论,在得到一致认可后,二人便找来挖掘机开进山林,一路推到树木,生生在树林中开辟了一条道路。
不过,在开辟道路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曲折。挖掘机在开路时,不慎将一位村民家的祖坟给推了,为此耽搁了不少时间帮村民寻找祖坟。
由于事先没有规划好开挖路线,全靠现场临时调整指挥,所以在开路过程中需要经常绕道开路,结果就是开开停停,道路也是开的歪歪扭扭。
考虑到开路会产生很多泥土,廖某和李某索性就把这些泥土堆积起来,给村里修了条4米多宽的机动车道。
然而在工程尚未完工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立即有执法人员前来检查,结果发现有14.307亩的林地遭到破坏,而且绝大部分属于生态公益林。
除此之外,廖某和李某的开路工程还侵占了大片农用地。
随后警方介入,以廖某和李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廖某与李某予以刑事拘留。
但廖某和李某内心觉得,初衷是为村里做好事,并非谋取私利,出现这样的局面实属意外,心里觉得十分委屈。
但林地植被以及农用地被占用,是实实在在的损毁,损害了公共生态利益。
因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廖某和李某提起刑事公诉。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林地上修路、建房、采石取土,都会直接认定为 “林地毁坏”。
其中,毁坏公益林地达到5亩以上,就达到“数量较大”标准。
不管廖某和李某出发点是为公还是为私,只要未经许可,把林地、耕地这类农用地改成别的用途,破坏面积达到标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廖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
有不少人认为,土地是村集体的,村里同意就行,为什么要其他部门同意。
然而集体山林同时肩负生态防护的功能,村小组只有集体管理权限,没有随意开挖破坏林地的权限,开挖林地必须走林业部门审批流程。
《森林法》第14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21条规定,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此,从情理上来讲,廖某和李某是为了村里做好事,但从法律上来讲,未经批准就擅自采伐树木,已经构成违法。
最终,廖某和李某除了被判刑和罚款外,有关部门还让廖某和李某承担了31283元的生态修复以及评估相关费用,并且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所有费用均以执行完毕。
最后,这两位村民的出发点确实是想给乡亲们做点实事,没有想从中捞取经济好处。但法律并不会只看动机好不好。山林生态属于公共利益,不是说好心,就可以跳过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处置的。
这件事也提醒了大家,但凡涉及开山、占地、砍伐林木,别光听村里意见,提前咨询林业、自然资源部门,问清楚需要办哪些手续,手续齐全再动工,千万不要全部凭经验办事,这很容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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