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找背锅侠?”浙江宁波,27岁男子与30岁女网友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便发现女网友怀孕了,但他不想这么早要孩子,希望对方去做人流,却遭到拒绝。这时男子又提出做亲子鉴定,女网友同意了,可谁知鉴定报告显示,孩子不是男子的,男子气得立即提出了分手,这下女网友才承认出轨一事。万万没想到,在女网友做完人流手术,要求男子履行承诺承担手术费,营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时,男子直接拒绝了,让女网友找孩子的生父去要钱。但女网友也无法确定具体是谁,见男子不同意给钱,索性将男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据悉,陈先生是一名退伍军人。自从退伍后,家人就一直让他赶紧找个对象。陈先生被缠得没了办法,只得在网上碰碰运气了。
2024年11月,陈先生在网上认识了30岁女子刘某,二人聊得十分投缘,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开启了正式交往。
在年底的时候,刘某突然告诉陈先生,称自己已经怀孕了。得知这个消息后,陈先生并不是很高兴,他不想奉子成婚,而且自己还年轻,没必要这么早要孩子。
因此,陈先生多次劝说刘某把孩子拿掉,甚至发了很多誓言,称就算没了孩子,也一定会把刘某娶回家,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见刘某一直强调孩子是陈先生的,这让陈先生生出了一丝警觉,认为此事好像没那么简单。
为了确认刘某腹中胎儿是自己的,陈先生便提出要做亲子鉴定,刘某也答应了。然而鉴定报告出来之后,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这腹中胎儿和陈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
拿到结果后,陈先生当即向刘某提出了分手,但刘某却不同意,还质疑鉴定报告有问题。
期间,刘某承认了在与陈先生交往过程中,和其他男性发生过关系,但自己并不知道孩子是谁的。
在报告出来后不久,刘某独自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手术结束后,刘某就去找了陈先生,要求他承担流产带来的各类损失,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刘某就把陈先生告上了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3000余元。
在法庭上,刘某再次表示不认可这份亲子鉴定报告,因为自己并未亲眼看到样本送检,不知道是不是中途被调包了。
陈先生对此进行了反驳,称鉴定报告没有问题,而且刘某自己都承认恋爱期间与他人发生过关系。
可谁知刘某立即反驳称,当时陈先生要提分手,自己说的都是气话,孩子就是陈先生的。
还称,陈先生当初承诺过,拿掉孩子也会与自己结婚,所以自己才去做了手术,所以陈先生应当兑现诺言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先生见刘某就是缠上自己了,立即表示自己手中还有样本,随时可以重新鉴定。
同时,陈先生强调当初说拿掉孩子仍会娶刘某过门,是基于孩子是自己的,但现在孩子不是自己的,那承诺自然不能作数。
那法院会怎么判?
这个案子中,其实最主要的还是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书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刘某要求陈先生赔偿其做人流手术的损失,那就需要证明陈先生存在过错。
如果孩子是陈先生的,而且是陈先生坚持不要孩子,那刘某去做人流手术后,按照公平原则,理应由陈先生作出赔偿。
但如果孩子不是陈先生的,而且刘某也看到了亲子鉴定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她自己去选择做人流,那就是她自己的事了。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这里来看,双方之间的证据就是那份亲子鉴定报告。既然该报告显示孩子不是陈先生的,而刘某拿不出可以反驳的证据,那法院就会采信陈先生的证据。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陈先生已经提交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刘某未提交相反证据,又拒绝重新鉴定。
因此,对刘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孩子不是陈先生的,所以刘某去做人流产生的损失,陈先生无需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情侣因男方不想要孩子,所以去做了人流手术,最后闹分手闹到了法院,法院会按公平原则判决男方分担医药费。
但这个分担的前提条件,就是得确认孩子是男方的。就本案而言,孩子到底是谁的,大家都不知道,但至少可以证明不是陈先生的。
既然如此,刘某找陈先生索赔,就没有了事实依据。
大家对此案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