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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主张自己被侵犯了,男子主张女子敲诈自己,到底谁在说谎? 一女子长相甜美

重庆,女子主张自己被侵犯了,男子主张女子敲诈自己,到底谁在说谎? 一女子长相甜美,能说会道,因工作需求去谈合作项目,不料接待者是个男子,见色起意后侵犯了她,女子返回后举报对方,却一直没有立案!男子出具了道歉信,但又指责女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自己,双方闹上法庭!

(来源:时速新闻9月21日报道)

女子小雨(化名)是一个单位组织的成员,长得漂亮,工作能干,在本单位获得领导王某的好评和赞赏。

小雨本人自信,也很努力,在单位的地位还算可以,能够代表单位外出谈事情。

有一天,领导王某认为小雨才貌双全,嘴巴会说,就安排了一项出差的任务 。

这个项目是与某所大学合作,开展一个有益于社会和青年全面发展的活动。

小雨接受任务,没有丝毫的犹豫,就收拾了一番,打包好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出发了。

到了出差的目的地,接待她的是一位男子李某,对方的身份不凡。

在双方交流过程中,小雨和李某谈得挺顺利,基本上完成了领导王某交待的事情。

按理来说,出差办个事很快完了,合作成功后,可以高高兴兴地喝杯奶茶或去外面逛一圈。

可是小雨却因自己长得太美遭遇了男子李某的侵害,气得她咽不下这口气。

其实,从一开始见面,男子李某就盯上了小雨的美貌,嘴着谈话,心里却想着坏事。

小雨只顾着完成领导安排的出差任务,一点都没有防备。

当然,谈工作的地方是个文化机构,没有人能料到会有不文明的事情发生,小雨更是没有放在心上。

突然,两个人在一起正谈话,没有其他人看见,李某就走近小雨,干了见不得人的坏事。

事发后,小雨赶紧收拾行李,离开了那个文化机构,一路上都十分郁闷。

回到本单位后,原不想把这事说出来,可是心里憋得要发疯。

于是,小雨就把自己的遭遇说给了自己的领导王某,王某也很气愤,对方竟然敢对自己的下属下手,非教训一下才行。

之后,小雨把李某的行为发网上,去单位发传单,控诉对方的不法行为。

看到小雨的曝光,李某出具了道歉信,小雨的领导王某提出道歉和10万补偿。

李某转账,但是王某没有收款。

李某还声乐小雨损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赔偿。

一开始,小雨报警,经查明证据不足,暂不立案。

小雨又把李某告上了法庭,主张自己被侵害,李某却主张女子敲诈自己讨钱!

两个人到底谁在说谎,需要法律来裁判!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成立,核心看是否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同时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压制反抗的手段。

不予立案含义,不等于认定女子报假案。

民警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有犯罪事实”的标准,所以不予立案。

证据不足包括缺乏物证、双方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存在胁迫、没有伤情记录、陈述存在矛盾等。

刑事立案要求证据标准高,怀疑不能作为立案依据。

如果存在侵权,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于刑事。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李某说对方敲诈,不能只靠口头陈述,需要提交聊天记录、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女子以曝光事件为筹码索要财物。

合理维权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如果女子确实遭受侵害,主张赔偿,即便金额高,一般不认定敲诈。

但本身没有遭受侵害,刻意制造事端,以曝光为要挟要钱,才可能涉嫌敲诈。

如果李某明知女子没有敲诈行为,故意对外编造“女子设局敲诈”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传播,严重损害女子名誉,同样涉嫌诽谤。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时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