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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敬祥1992年,他是河南鹿邑县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就因为在酒桌上脱了件外套,露

胥敬祥1992年,他是河南鹿邑县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就因为在酒桌上脱了件外套,露出件绿色毛背心,被同乡举报了。

2005年3月15日晚上,河南省第一监狱的大门打开了。

胥敬祥拿到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走出了关押自己近13年的地方。再过15天,按照减刑后的期限,他本来就要刑满。可对他来说,这15天意义完全不同:正常刑满意味着背着罪名出去,不起诉则意味着那桩缠了他十多年的抢劫、盗窃指控终于不能再成立。

事情绕了一大圈,最后还是回到了那件绿色毛背心。

1991年前后,河南鹿邑县杨湖口乡连续发生多起蒙面入室抢劫。夜里有人闯进村民家中,钱和衣物被抢走。案发时看不清人,现场能够提供的线索又很有限,案件一直没有真正突破。

到了1992年,一场普通酒局让胥敬祥进入了视线。

同乡卫国良喝酒时看到胥敬祥脱下外套,里面穿着一件绿色毛背心。他认出这件衣服很像妻妹家被抢走的东西,于是进行了举报。对正在寻找突破口的办案人员来说,这无疑成了一条非常显眼的线索。

胥敬祥却一直解释,这不是抢来的。

他说毛背心是自己和同村人赶集时,在旧货摊上买到的。后来河南省检察机关重新调查时,还核实了他所说的购买经过。更重要的是,他提出1991年初曾在山东长岛县打工,部分案件发生时自己并不在河南。

可1992年4月1日,他还是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

刚开始时,胥敬祥不承认抢劫。后来案卷中却出现了有罪供述,说自己和梁小龙以及几个绰号为“青龙”“红龙”“黑龙”的人,参与过多起蒙面入室抢劫。胥敬祥此后一直称,这些口供是在遭受刑讯后按照讯问要求说出来的。

麻烦很快就出现了。

1992年底,梁小龙被找到,可梁小龙否认参与抢劫,也否认认识供述里那些所谓同伙。也就是说,一份看起来讲出了“作案团伙”的口供,到了实际核查时,却找不到能够互相印证的人。

更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后来并不是一路顺利走到法院。

鹿邑县检察机关和当时的周口地区检察机关反复审查案卷,因为证据问题多次要求补充侦查。整个过程中先后退查7次,从胥敬祥被抓到真正起诉,拖了4年多。1996年12月,案件最终被提起公诉。

这里还夹着一件很少被普通读者注意到的“案中案”。

负责预审的公安人员李传贵看过材料后,认为胥敬祥的犯罪事实无法得到证实,案件当时不具备移送起诉的条件。1993年,他反而因涉嫌在此案中隐匿证据被追究。后来法院认为相关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李传贵被判无罪,二审又维持了无罪判决。

偏偏正是李传贵这件案子,几年后又把胥敬祥案翻了出来。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认定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15年和1年,决定合并执行16年。胥敬祥随后进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同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在审查与李传贵有关的抗诉案件时,重新注意到这份已经判决生效的卷宗。

这一看,问题越来越多。

原判认定胥敬祥参与8起蒙面入室抢劫,可复查人员发现,所谓共同作案人员无法确认,作案凶器没有落实,赃物也无法形成可靠对应。更关键的是,胥敬祥的供述与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在作案经过等细节上无法吻合。
这就碰到了刑事案件最根本的一道坎:一个人自己“承认”了,并不等于事情就被证明了。
如果口供讲了同伙,却找不到同伙;讲了抢劫过程,却和被害人的说法对不上;讲了赃物,却无法确认赃物来源,那么这些证据放在一起,看似很多,实际上未必能够彼此支撑。
从发现疑点到真正纠正,蒋汉生和检察机关走了七年多。
2001年5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指令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周口中院随后启动再审,但2002年鹿邑县法院仍维持原判;胥敬祥上诉后,2003年3月25日周口中院再次维持原判。
案件没有就此结束。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再次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4年6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到2005年1月10日,省高院最终认为原来认定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不清,撤销有关有罪判决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随后,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并对胥敬祥作出不起诉处理。
3月15日晚上,他恢复自由。
从1992年4月1日被刑拘算起,到2005年3月15日离开监狱,后来国家赔偿程序确认的羁押时间是4732天。
但这件事还没有真正画上句号。
2005年6月,胥敬祥开始申请国家赔偿。直到2009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按照4732天计算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2月17日,他从周口市中级法院、鹿邑县法院、鹿邑县检察院三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取赔偿款,共计529936.68元。
胥敬祥案留下来的,不只是一个农民失去的4732天。
它更让人看清一个朴素的道理:办刑事案件,线索可以把人带进调查范围,但真正决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只能是经得起核查、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少核实一步,落在普通人身上的,可能就是十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