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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点没当冤大头!”吉林长春,男子驾车与一辆网约车相撞,事后,交警认定男子承担主

“差点没当冤大头!”吉林长春,男子驾车与一辆网约车相撞,事后,交警认定男子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将男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车辆损失费用以及53天的停运费用。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男子签署的免责协议,拒绝赔偿。最后,法院判男子自行赔偿网约车11130元,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男子怒了,自己花钱买保险,保险公司凭啥不赔?直接提起上诉,二审给出不同说法。

2025年10月30日,陈某开车出行,行驶到开区一条公路上,与一辆新能源网约车撞到了一起,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网约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好在人都没啥事,但对方车辆严重受损,直接进厂大修,维修周期竟长达53天。

对于靠跑车赚钱养家的司机来说,50多天没法出车,等于直接断了所有收入,损失巨大。

事后,网约车司机将陈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要停运损失,运营成本,保费上涨等多项赔偿。

陈某认为有保险公司托底,也没将这事放在心上,全权让保险公司去处理就行了。就连开庭,他也全程缺席。

万万没想到,法庭上,保险公司态度强硬,直接拒绝赔付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直接拿出了陈某电子签字的《免责事项说明书》,证明已经告知过陈某。

最终一审判决出炉: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一分不赔。

法院判决陈某个人赔偿11130元。

拿到判决书的时候,陈某彻底傻眼了。

自己每年按时买全险,花了高额保费,出事之后不仅没人兜底,还要自己掏一万多块钱赔付,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说得过去吗?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全程是4S店保险员代为操作投保,只是简单发来二维码让其付款,电子点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整个过程没有视频讲解,没有音频播报、没有强制阅读提示。

仅凭一张电子签名,根本证明不了保险公司曾向陈某解释过免责内容。

因此,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二审法院发现保险公司新提交证据显示,事故车辆早在12月4日就完成全款维修,完全可以正常营运,根本不需要修满53天。

所以合法停运时间,只能按照36天计算。

同时结合司机实际营收和充电成本,法院酌定每日净损失260元。

最终二审重新核算:36天×260元×70%责任,合计6552元。

这笔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彻底撤销,车主陈某不用掏一分钱。

判决结果一出,网友炸了:

有人认为,停运损失建议不能全赔,最多赔60% 全赔有的司机会故意制造事故,还有就是修车故意拖时间,反正不跑车也有钱。

也有人认为,赔了36天营运损失,需要网约车时机给赔偿车主打工36天,毕竟不能平白拿36天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