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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死就不会死!”重庆巫山县,7名不满17岁的高一学生AA制吃自助火锅,6人喝

“不作死就不会死!”重庆巫山县,7名不满17岁的高一学生AA制吃自助火锅,6人喝了三瓶以上啤酒,饭后,一男生酒后无证驾驶同学的无牌摩托车载其回家,结果撞上路沿石,致同学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随即认定男生负全责。

死者父母对此悲痛不已,将火锅店,男生以及其他同学告上法庭,索赔111万余元。在法庭上,火锅店称“广播提示了未成年人不能饮酒,不应担责”,先行离开的两名同学称“无法预见,不应担责”,同行的同学称“AA制结账,酒后驾驶与我们无关”。法院最终这样判决!

法院把这111万切成了六份。骑车的小伟赔40%,43.4万,他爸妈替他掏。火锅店赔10%,10.9万。跟着去城郊的小龙、小翌各赔5%,每人5.45万。死者小诚自己担25%。小诚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再担10%。最早步行回家的小辉和小卓,一分钱不用出。

这份判决书,每一条都是在回答庭审上那些“凭什么”的质问。

火锅店喊冤说自己广播里提示了。可法院查明的事实是:酒水跟饮料混摆在同一个冷柜里,六个半大孩子伸手就拿,店员在旁边走来走去,没问过一句年龄,没查过一次身份证,没在酒水区贴过任何禁售标志。

法院的判词说得很清楚,自助餐厅跟传统餐厅不一样。传统餐厅有服务员“下单—传递”的环节,天然有个人在中间把关。

自助餐厅把拿取权交给了顾客,就得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广播里那句提示,替代不了法规要求的查验动作。这10.9万,买的是一条被忽略了很多年的规矩——法律写在那里,不是让你用喇叭念一遍就算执行了。

小伟在法庭上试图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说小诚父母不该把摩托车给未成年孩子骑。这话有一半是对的,法院也确实判了小诚父母承担10%的监护责任。

但那另外90%的责任他躲不掉。是他自己在QQ群里喊的人,是他自己喝了三瓶以上啤酒,是他自己明知没驾照还坐上驾驶位,是他自己在接到父亲电话后选择酒后开车上路。

法院用了“明显过错”四个字。一个高一学生,对酒后无证驾驶的危险性“应具备认知”——这句话不是苛求,这是最基本的判断力。

小龙和小翌的辩解是“AA制结账,酒后驾驶跟我们无关”。法院的回应很直接。你们跟小诚和小伟一起去了城郊醒酒,你们亲眼看见小伟喝了酒、没有驾照、骑的是无牌车,你们一句话都没劝。

法律上的“同行者”不是一起走路就叫同行,是一起进入了一个可预见的危险场景之后,你有没有伸手拉一把。5.45万一个人,买的就是那几句没说出口的“别骑了”。

真正让这个案子显得公平的,是小辉和小卓。他们吃完饭先行步行回家,后面骑车、醒酒、换驾这些事他们一概没参与。法院没有因为“你们是一起吃的饭”就让他们掏钱。这个判决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法律追究的是过错,不是关系。你参与了危险行为才有责任,你没参与就不该被牵连。

小诚自己承担25%,这个比例在所有被告里排第二高。法院查明的事实是,那辆摩托车是他妈妈的,没上牌,他自己平时就在骑。

小伟酒后坐上驾驶位的时候,小诚就坐在后座上。他看得见小伟喝了酒,他知道小伟没有驾照,他可以选择下车走路或者叫人来接,但他什么都没做。一个十六七岁的高中生,对“酒后无证驾驶会出事”这件事的认知能力是有的。法律上这叫“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

小诚父母的10%责任,法院判得也不含糊。摩托车是你们买的,没上牌,你们明知道两个孩子没有驾驶资格,却没有禁止他们骑这辆车上路。孩子深夜未归,你们没有过问。监护责任这四个字,在判决书里变成了实打实的10%,十万多块钱。

把这笔账从头翻到尾,你会发现没有一个环节是“无妄之灾”。火锅店没查证件,小伟酒后无证驾驶,小龙小翌没劝阻,小诚自己上了车,父母没管住车和人。每一个环节都有人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每一个选择都能把死亡的概率往下压一点。所有人都没动。

法院最后算了这笔账,一审宣判后火锅店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被收录进了重庆市高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标题就是“自助餐厅对未成年人取用酒水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它不只是判了一个案子,是给全国所有自助餐厅划了一条线:酒水和饮料摆在一起,你就得把眼睛睁大。孩子伸手拿啤酒,你得问一句你多大。不问,出了事就得掏钱。

一顿AA制火锅,七个人坐下来的时候谁也没想到,最后要用六本账来结算。最早走的那两个同学后来也去给小诚上了香。人没了,账分完了,可这件事真正的成本不在那111万里。

信息来源:一场聚餐引发的百万赔偿-山西法院诉讼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