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撤销!温州,四人打麻将,自摸的每人10元,放炮的5元。打了一个小时,正玩的开心,民警来了,不仅没收了两幅麻将、扣押了赌资190元,还每人罚款200元。其中一人觉着觉着冤枉,都是自己娱乐,怎么是赌博呢,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到法院。
打麻将的四个人,都是相邻,这天约在一家麻将馆刷牌,玩的5块、10块的,而且只有自摸才是10元。
从晚上7点多开始打,约莫一个小时,赢得没有赢多少,输的也没输多少。正玩着起劲呢,民警来了,四人被逮个正着。
清了清钱,最多的190元,然后是100元、85元,最少的是65元。因为涉嫌赌博,一律按照赌资处理,予以收缴。
对此四人被处以行政处罚,每人罚款200元,一算账,罚款比赢的还多。
其中一人不服气,认为四人之间是老乡或亲戚关系,属于亲友之间的娱乐活动,应当不予处罚。
即便不属于亲属之间的娱乐活动,在几人人仅携带一百多元,最少的只有六十五元的情况下,打“放炮”5元,“自摸”10元的麻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
但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这个人的起诉。
然后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的观点截然不同,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并判断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还是赌博违法行为。
即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等四人打“放炮”5元、“自摸”10元的麻将,且四人被查获的赌资均不足200元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于此,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
@荔枝看法
逢年过节,亲友相聚,打个牌,娱下乐,很正常的行为,如果都能赌博来论,谁还打麻将,打不赢钱的麻将还有什么意思?
赌博应该管,还应该严管,毕竟赌博害人不浅,多少人因为一个赌字,毁了一生。
但是在赌博与玩点钱的麻将还是应该予以区分,不能一刀切。
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这条规定很明确,符合如下条件的不处罚: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的不罚,这种情形下,钱可以多点。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钱少的,不罚。
而本案中,打麻将的几人玩的钱不多,还这么上纲上线,未免荒唐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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