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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自称是个典型的“i人”,为了学游泳,专门挑了一个看起来靠谱的教练。

浙江杭州,女子自称是个典型的“i人”,为了学游泳,专门挑了一个看起来靠谱的教练。教练满口承诺不会中途离职,女子一感动。花了4800元买了30节课。岂料才上了十几节课,教练竟突然离职了。女子崩溃了,她面对陌生人本来就会紧张,中途换教练的话会很不适应,于是便提出了全额退款。可游泳馆那边却说退款可以,可是要扣除30%的违约金。女子哭了:你怎么就那么冷血无情?要怎么欺负我才行?可游泳馆老板压根不吃这一套:钱还是正常要扣的。

马女士从小都不是那种爱张扬的性格,面对陌生人还会莫名的紧张。虽然后来已经工作了,可这样的情况并没有任何的好转,与同事建立信任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她也自称“i人”。

在半年之前,马女士突然决定想学游泳,然后考个游泳教练证。于是便来到了一家游泳馆。

在报名之前,马女士提出希望能给她找一个女教练,因为在教学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会有肢体接触,女教练的话,她也不会感觉特别尴尬。

除此之外,马女士还专门确认,负责教学的那名教练,最好是能全程陪跑,千万不要突然离职。

教练满口答应,绝对不会骗她的。马女士感觉对方挺靠谱,于是便买了30节课,一共花了4800块钱。

接下来的日子里,教练给马女士制定了教学计划,两个人慢慢磨合,马女士对教练的专业水平也非常的满意。

可突然有一天,马女士收到了教练发来的消息,教练说他已经离职了。

马女士感觉自己的天都塌了,好不容易搭建起来的那点安全感和信任,说塌就塌了。

如果更换教练的话,马女士还要和教练重新进行磨合。马女士有点不乐意,于是便萌生了退课的念头

可游泳馆那边虽然愿意退费,不过却要扣除30%的违约金。

马女士算了一下,30%差不多是900块钱的样子。对于老板来说可能根本不值得一提,可是对于他这种小打工人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了。

马女士和游泳馆负责人再三协商,能不能少扣点费用。可对方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再加上马女士本就不是擅长据理力争的人,越说越委屈,最后只能寻求记者的帮助。

可哪怕记者介入之后,游泳馆负责人还是那句话,员工想要离职,他们也无法干预,愿意给马女士更换教练。可马女士不同意,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根据马女士和游泳馆签的合同,其中白纸黑字的写着,如果乙方违约的话,需要扣除30%的违约金。

虽然教练中途离职,对于马女士确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可游泳馆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只是马女士并不同意,所以从这方面讲,马女士已经构成了违约。

打电话的时候,马女士的情绪很激动,哭哭啼啼地说:我在这里人生地不熟的,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钱,怎么这么难?你们每个人都骗我!

视频曝光之后,面对哭的梨花带雨的马女士,很多网友心都软了。

马女士跟陌生人建立信任,可能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困难,可中途教练离职,直接把她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安全感给击碎了,心情完全可以理解。

可话虽然这么说,游泳馆负责人还是选择规章办事,这倒不是负责人没有同情心,毕竟做游泳馆本身就是为了挣钱,如果全额给马女士退款的话,对于游泳馆负责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其实要我看来,双方不如各退一步。马女士情况确实有些特殊,而那几百块钱对于游泳馆来说,也不是太大的损失。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