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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年轻女生跟男友去酒店里开房,完事后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发现门口站着一个

山东济南,年轻女生跟男友去酒店里开房,完事后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发现门口站着一个陌生男子,身上什么也没有穿,旁若无人的在走廊里走来走去,可把情侣俩吓得不轻,不时的还去敲房门,逮谁滋扰谁,不知道他有何目的。就这样,来回溜达长达10分钟。情侣俩立刻联系了酒店工作人员,认为酒店安保巡查工作不足,索赔5000元,酒店只肯免除当天房费281元。

据津云,10月14日报道称,不少网友就感觉,这对情侣要的也够狠啊,遇到这种情况,关酒店啥事情啊,也真会讹钱。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

有一对情侣去山东济南旅游,预定了一家酒店,一晚的房费是281元。

办理入住之后,两个人简单收拾了一番之后,就做了自己的事情,随后完事后,两个人准备外出兜一圈。

可就在开门要出去的时候,可把情侣俩吓得够呛啊。

就在客房外面,发生了一件令人大为咂舌的事情。

只见一个年轻的少年,他不穿衣服啊,浑身光溜子在走廊里走来走去。

看到女子出来后,他展示了前面,又展示了后面,将自己的大腚大方的展示给女子看。

咱就说,看到这一幕,谁不心慌,谁不失措?“啊!”女生当时就吓得赶紧躲进了客房里。

与此同时,男友看到这个裸 男孩在走廊里继续游荡,随机的就去敲房客的房门,就是随意的去滋扰,也不知道是想要做什么,实在是令人费解,更多的是,太可怕了。

这个男子大概游荡了又10分钟左右,最终消失在走廊里。

这种辣眼睛的一幕,不管是谁,看到了都要产生心理阴影的吧,情侣俩立刻就打电话找了酒店,让工作人员出面处理一下这件事。

工作人员也立刻调取了监控,确实发现了这令人尴尬的一幕。

这位陌生男子在走道里来回走了大概10分多钟之后,自行离去,暂且也不清楚他意欲何为,但是对情侣俩,对住客造成的惊慌,这是确切的。

因为女友被吓得不轻,男友找酒店提出索赔,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

听到这个数字,酒店直接拒绝,酒店表示,这就是第三人的过错,比如说,犯错者是这个男子,是他做出如此无语的事情。

而情侣则表示,酒店的安保不应该负责任吗?难道在这10分钟里,安保系统完全就瘫痪了吗?

对于房客提出的控诉,酒店表示,他们也没有无限度的义务,可以给小情侣免除当天的房费281元,但是对于5000元的索赔,这个要价太高,酒店无法满足。

目前,情侣俩还在跟酒店这边协商中,酒店只能表示,针对情侣俩目前造成的实际损害,可以尽量给予补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展现身体的,构成治安违法,情节恶劣的,要被处以5-10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则要被处以10-15日行政拘留。

案件中的男子,在酒店的公共楼道里赤身,并且来回的游荡,时间长达10分钟。

另外,该男子在游荡的时候,还不断的去敲门,滋扰其他住客,男子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属于在公共场合展现身体,对他人造成了滋扰。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第三人侵权,应该由第三人赔偿。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付之后,可以向这位男子索赔。

男子在楼道里游荡,作为酒店,应该早就发现这样的情况,或者安排安保巡逻,尽早发现这类违法的行为。

但是这位男子在走廊里溜达的事件长达10分钟,酒店、安保、监控都没及时发现,也没有人上前制止、驱离。

从这缺失的10分钟来看,酒店没有及时处置,就可见酒店属于明显的没有尽到安保义务,酒店存在安全保障责任,因此,除了第三人,酒店也需要做出补充赔偿。

那么,顾客主张的5000元索赔,是否可以被支持呢?

《民法典》第 1183 条规定,人身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失,才会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当时情侣就是受到惊吓,短暂的害怕,没有诊断,没有心理创伤证据,则不能认定为“严重受扰”,则无法得到支持。

(信源:津云)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58
用户10xxx58 2
2026-10-16 06:18
最后结果呢?到底赔没赔?赔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