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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万象硬核
编辑|万象硬核
«——【·前言·】——»
2025年9月,青海的吕某偶然听说某地的山林地下埋藏着大量的“龙骨”,在民间收购价格不菲,轻松就能赚到钱。
一心想赚快钱的吕某瞬间动起了歪心思,打算进山盗挖牟利。

但是,挖“龙骨”只凭他自己肯定是不行的,于是,吕某很快邀约到了另外4名想赚快钱的同伙,组成一个5人挖掘小队带着挖掘工具悄悄进山了。
5人在山体里疯狂盗挖,十几天的时间里,他们就挖出了一个长达20多米、分叉交错的盗洞,把原本完整的山体挖得千疮百孔、满目狼藉。

5人将挖到的一批又一批“龙骨”全部对外倒卖,短短十几天,非法获利就高达99740元。
尝到了甜头的几人贪心大涨,想继续扩大盗挖规模,赚取更多的钱财,殊不知,警方早就盯上了他们。

很快,警方就顺着盗挖、倒卖这条黑色产业链,快速锁定了吕某等人,将他们全部捉拿归案。
经专业机构鉴定,他们口中所称的“龙骨”,并非普通骨头,而是距今千万年新近纪中新世的古脊椎动物肢骨化石。

这类古化石的数量非常稀少,是研究远古气候、物种演变的重要依据,有着极高的科研价值,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自然资源。
而吕某5人大规模盗挖化石的行为,不仅造成大量珍贵古生物化石破损、流失,丧失永久科研价值。

还严重破坏了山体原生地质结构,非常容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当地生态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为了严厉打击盗挖古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院依法对5人同步提起刑事加民事公益诉讼。

2026年7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等人私自合伙盗掘国家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破坏生态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最终,吕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零8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7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同时,违法所得99740元全部依法上缴国库。
除此之外,5名被告人还需全额承担生态修复工作,并且通过媒体公开向全社会赔礼道歉。

其实,单纯的判刑、罚钱只能惩戒当事人,却无法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挽回流失的珍贵化石资源,更无法让当事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
为了实现“犯罪必惩、损害必赔、破坏必修”的司法原则,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只有让当事人亲手修复自己造成的生态创伤,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很多人觉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老一辈很多人都捡“龙骨”做药材、换钱,怎么现在挖一点就是犯罪?
在老一辈的眼中,龙骨不只是古代脊椎动物的骨骼化石,更是一味传统药材,不仅能镇心安神,还能固涩止遗。

但随着生态保护、文物资源保护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如今的龙骨早就不单单只是药材,更是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古生物资源。
很多不法分子受药用价值和古董收藏价值诱惑,大肆盗挖、倒卖龙骨,不仅严重阻碍古生物、地质科学的研究,还公然挑衅法律。

其实,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我国所有埋藏在地下的化石、矿物质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私自挖掘、交易。
一块完整的化石要经过上千年地质演变才能形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

一旦被暴力挖掘、倒卖,很容易导致古生物化石导致受损、流失,那科研价值也就随之消失了。
生活中很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挖几块,没什么大事。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文物部门的审批,任何私自挖掘古化石的行为全部属于非法盗掘。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盗掘国家保护、有科研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涉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普通情节处以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且,盗挖古化石不仅违法还暗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有很多不法分子因盗洞坍塌受伤、丧命,为了一点眼前利益,赌上生命安全和法律底线,太得不偿失了。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藏违法所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
简单来说,哪怕是单纯在野外捡到的古生物化石,都不能带回家长期收藏。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疑似古生物化石,不要捡拾、挖掘、挪动,更不要转手售卖,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联系当地的有关部门处理。
守护古生物化石、守护山体生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此,也呼吁所有人能有自觉抵制非法盗挖、运输、交易古生物化石等各类违法行为。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相关违法线索,一定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
绿水青山下埋藏的古生物化石,是大自然留给全人类的珍贵遗产,而不是个别人牟利的工具。

希望大家都能敬畏自然、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守住生态与法律底线,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参考:
青海高院《乐都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