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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哥侃事:“太荒唐了!”北京,正值雨季

“太荒唐了!”北京,正值雨季,一女子在乘坐地铁时,因脚下不注意,不慎被放在电梯门口的挡水板绊倒,摔至骨折。女子就此认为,
“太荒唐了!”北京,正值雨季,一女子在乘坐地铁时,因脚下不注意,不慎被放在电梯门口的挡水板绊倒,摔至骨折。女子就此认为,这是地铁公司的过错,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向地铁公司索赔270000元。法院:“盲目索赔,忽视自身责任,本就无理,驳回!”

2025年8月,正值北京雨季。事发当天,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地铁运营公司为了防汛,便在电梯门口处设置了挡水板。

而经常乘坐地铁的周女士,恰好在当天来到地铁乘车。

就在其准备搭乘直梯时,因没有注意到门口的挡水板,不慎被挡水板绊倒,摔倒在电梯轿厢内。

后周女士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受伤为左腓骨远端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周女士的伤情有所好转。

随即她便将地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在内合计270000余元。

周女士认为,她受伤的结果完全在于地铁公司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1、地铁公司设置的防汛挡水板没有任何提示或警示标志。

2、当时,也未有任何工作人员加以提醒存在安全隐患。

据此,地铁公司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对于周女士的说法,地铁公司则提出了反驳观点:

当天之所以设置挡水板,本意是为了进行防汛,且在事发地点已铺设防滑垫并放置警示牌,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与保障义务。

周女士的摔倒应归咎其自身原因,地铁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相关事实:

其一、当天确有暴雨蓝色预警,地铁公司做好防范措施是必要之举。

其二、根据当时现场录音显示,周女士自认摔倒的原因是她行走的较快,没有留意挡水板导致摔倒。

其三、根据事发前后一段时间的监控显示,除了周女士,其他行人均留意到了防汛挡水板,并采取避让措施,未发生任何摔倒。

其四、挡水板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标识,上面带有警示条纹及文字,且在旁边亦放有警示牌。

基于此,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在事发当天,为了满足防汛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无可厚非。在此过程中,也做到了作为经营公共场所对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地铁公司对周女士的摔伤不具有任何过错,故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周女士,其作为一名成年人,经常乘坐该地铁出行,对于周围的环境理应知悉。

尤其是暴雨天出行,周女士更应注意自身安全。

可她却因自身的疏忽大意导致受伤,最终造成如此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广大网友也纷纷点赞,认为“成年人就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别一出事就想着找别人背锅!”

的确,我们每个人都有维权的权利,但必须建立在依法、理性、守责的基础之上!

绝不能因为自己损失了什么,就不分青红皂白盲目索赔,把自身的主要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强行把过错转嫁给对方。

就像本案中的周女士一样,常年乘坐地铁,对环境十分熟悉,却因自身赶路匆忙、疏于观察绊倒受伤,本质上是自身疏忽导致的意外。

可她不去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将全部责任推给地铁公司,一纸诉状索赔27万余元,本质上就是典型的“受伤即有理”的错误心态。

如此做法,看似是维权,实则是滥用诉权,同时更占用了司法资源。

总之,维权要讲道理、辨责任,不能因为情绪上头就胡乱索赔,更不能把自己的错误推给别人。

凡事看事实、讲证据,自己的问题自己勇于承担,不去推诿,在此基础上的维权,这才是真正的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