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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没家教的后果!”天津,一女子晚上11点,带着儿子去海底捞吃饭,男童把餐厅

“这就是没家教的后果!”天津,一女子晚上11点,带着儿子去海底捞吃饭,男童把餐厅当成自家客厅,在店里横冲直撞撒欢,店员多次提醒女子看好孩子,女子却怒怼:店里没人,孩子跑会怎么了?不料,悲剧发生了,男童撞翻店员的高温红油锅被烫伤,女子不干了:你端红油锅为啥不抬头看着点孩子点?赔钱!不赔就告你!网友:有熊孩子就有熊家长!

真正的争议,并不在那锅翻倒的红油,而在责任该落到谁身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可问题是,什么叫“未尽到”?是不是只要在店里受伤,店家就要赔?

事发时间接近凌晨,餐厅客流稀少。服务员端着刚出锅的红油锅底,按照企业操作规范行走。火锅属于高温餐饮形式,油温可达100℃以上,这类风险在餐饮行业中属于常识。多家法院在公开判决中指出,高温汤锅属于餐饮经营中的正常风险因素,并非隐蔽危险。

店员曾多次提醒女子注意看护孩子,这一点在双方说法中并未否认。提醒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给出过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相关裁判观点中强调,经营者承担的是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而非对未成年人的全程监护责任。若监护人已被明确提醒却仍放任儿童奔跑,责任比例通常会向监护人倾斜。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1188条进一步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若监护人未尽职责,应承担相应后果。这两条法律与第1198条构成责任划分的基础结构。

天津女子的立场很直接。孩子受伤,母亲心疼,情绪上来,要求赔偿。可法律判断并不以情绪为标准。《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监护人存在明显疏忽,法院可以减轻甚至免除经营者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起类似案件中,商场、餐厅已设置警示标识并进行口头提醒的,法院多数认定经营者无过错或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儿童在商场奔跑摔伤,家长未看护,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这些案例时间跨度自2010年至今,裁判思路逐渐稳定。

女子在事故后表示,若当时客人多,不会让孩子跑。这个说法无意中说明,女子知道存在风险,只是主观判断风险不大。可法律并不以客流多少作为责任分界。火锅店端锅行为本身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员工不可能在端锅时全方位观察突发冲撞。

古人说过一句话:“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这句话出自《战国策》。对子女的保护,并不只是心疼,而是履行监护责任。公共场所不是家庭客厅,规则存在的意义在于防止风险扩大。

如果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将审查几个关键点: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是否已履行提醒义务,监护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比例如何划分,要结合证据判断。并非谁受伤谁就当然占理。

天津的夜色早已过去,餐厅恢复营业。孩子的伤情需要治疗,母亲的情绪也需要平复。赔偿是否成立,最终取决于证据与法律适用。争议还在继续,结论尚未落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民法典已经为类似事件提供清晰框架,责任不会因为声音大小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