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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男子和父亲36年前,在售卖自家提炼的黄金时,被龙口警方以投机倒把罪抓获

山东烟台,男子和父亲36年前,在售卖自家提炼的黄金时,被龙口警方以投机倒把罪抓获,843.98克黄金当场扣押,此后黄金音讯全无。如今父亲早已离世,男子决定要讨回自家的黄金,就算黄金不见了,也得有个说法。可当他提出国赔申请后,等来的答复,却让他怎么也没想到。

1990年,苗生强和父亲一起,在龙口一个村民家里,准备卖掉自己在家提炼的黄金。

可没等交易完成,龙口警方就到了,父子俩被以涉嫌“投机倒把罪”抓了。

警方当场扣下843.9822克黄金,还有一辆父子俩骑得摩托车。

苗生强被关了9天后,放了出来,摩托车倒是还了,可那些黄金再也没见着影。

家人手里至今还攥着3张手写的收据,盖着龙口市公安局刑警队的章。

两张是关于黄金的,一张写着“黄金一块”,另一张写着“黄金七块”,克重加起来清清楚楚,但唯独没标纯度。

这事已过去多年,不管当时是故意,还是无意,却埋下了一颗大雷!

后面成了双方扯皮的由头。

警方认定那是“毛金”,也就是没提纯的半成品,纯度在20%到95%之间。

苗生强家人却说,那是99足金。

纯度高一分,赔偿就多一大截。

但比起纯度,更大的麻烦是:黄金被扣之后,当时案子到底怎么结的,谁也说不清了。

苗生强称,自从843.9822克黄金被扣押,他被释放出来后,警方再也没联系过他。

案子好像就这么烂尾了,立了案,查了一阵子,就不办了,没有移送检察院,也没有任何书面结论。

被扣的黄金既没说起没收回,也没说怎么处理。

时间一晃过了30多年,直到2025年12月19日,苗生强终于向龙口市公安局提出了赔偿申请。

两个月后,收到意外的答复: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被驳回。

苗生强不服,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26年4月30日,烟台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来了。

这份决定书,指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这个说法站不住脚,但结论还是对的。

因为苗生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请求时效,而且没有正当理由。

所以维持驳回决定,只是把理由纠正了一下。

说白了,就是从不归我管,变成了你来晚了。

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当初投机倒把案立案后,侦查了一段时间就不办了,没有按程序移送检察院。

但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当年立案没有问题,扣押黄金也没有问题。

苗生强的代理律师完全不认同“超时效”的说法。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的。

可这么多年,办案警方从来没有告诉过苗生强,这些黄金最终是怎么处理的。

是没收了?是上缴了?还是销毁了?

苗生强手里,只有那3张扣押收据。

他不知道黄金已经被处理了,怎么知道该去申请赔偿?

律师表示,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办案机关扣押财产后,如果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没移送起诉、没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没撤销案件,同时还没解除扣押或者返还财产的,就属于国家赔偿法里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苗生强这个案子,恰恰符合这种情况。

2026年5月25日上午,苗生强的律师,已经正式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他们的诉求是:要么退还原物,也就是843.9822克黄金。

如果黄金已经被处置了,就按赔偿决定,作出当天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折成现金来赔。

法律规定的两年请求时效,本意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权,防止陈年旧账说不清楚。

但适用这个时效的前提,必须得是当事人,确实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

而且有权机关已经对事情作出了最终处理。

这个案子,黄金被扣了36年,警方既没给出处理结论也没告知当事人。

这种情况下,用时效已过把人打发走,怎么都说不过去吧?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本案中,警方在1990年以涉嫌“投机倒把罪”扣押了苗生强父子的843.9822克黄金。

但之后案件未移送检察院,也未给出任何书面结论,黄金一直未返还。

这属于,警方作为侦查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且未依法处理。

符合上述条款中的情形,因此,苗生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该条款保障了公民财产权,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当国家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时,公民有权利要求返还财产或获得相应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烟台栖霞,有同样的一个案子,处理情况和苗生强案相似,事主最终拿到了赔偿。

龙口的苗生强却被拒之门外。

再说,无论“毛金”,还是“足金”,既然被扣押,哪这些黄金现在何处?总得有个说法吧?

现在,案子到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底“持续扣押”算不算时效不启动的理由,也该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