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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背发凉。福建福州,一女子独自在酒店房间睡觉,凌晨被一高大男子闯入,女子吓得大声

后背发凉。福建福州,一女子独自在酒店房间睡觉,凌晨被一高大男子闯入,女子吓得大声尖叫,男子趁机逃跑。事后,女子触发心理创伤,一直不敢闭上眼睛,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郭女士是一名职场白领,日常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住酒店也成了她的工作日常。

半月前,因业务需要,郭女士出差到福州,入住了当地一家酒店,因为住的还算习惯,距离工作地点也方便,郭女士入住以后便也没有再更换酒店,迄今,在这家酒店已经住了半月之久。

这家酒店美中不足的是房门没有防盗链,虽然已经对这个房间很熟悉,但出于安全习惯,郭女士每晚睡觉前都要确认房门是不是已经关好。

一个女人独自一人住在外地的酒店,出于安全考虑,谨慎一点是必须的。

经常出差的原因,郭女士对入住各种类型的酒店已经很有经验,对于防盗链也没有过多苛责,只是暗地里加了小心。

就这样,郭女士一直安然的住了半个月,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谁知,就在本月31日的凌晨,却成了郭女士的惊魂一刻。

30晚,郭女士像往常一样,工作结束后回到酒店房间,确认房门关好以后先进行了一番洗漱,完毕后又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

转眼到了晚上11点,郭女士再次检查房门后便到床上睡下了。

也不知睡了多久,恍惚间,郭女士听见床头传来窸窸窣窣的声音,虽然很细微,但一向警觉的郭女士还是听出了异样。

短暂的迷糊过后,她突然睁开眼睛,眼前的一幕把她吓得瞬间呆住。只见一名身形高大的陌生男子就站在自己床头,一双眼睛死死盯着自己。

随即,郭女士的尖叫响彻了整个酒店。巨大的恐惧淹没了她的思考,她一边本能的穿衣服保护自己,一边大声呼救,惊恐中还夹杂着对男子的呵斥、

随着郭女士的尖叫,其他房间的客人也陆续被惊醒,男子便趁乱逃离了房间,只剩下郭女士一个人沉浸在巨大的恐惧中。

男子走后,她看了一下时间,当时大约是凌晨3点40分左右。郭女士尽管惊魂未定,依然强迫自己冷静下来,处理接下来的事情。

冷静下来的第一时间,郭女士打了报警电话,20多分钟后,酒店管理和民警便到达了事发现场。

民警调看了当时的酒店监控,发现,3点37分左右,一名身材高大的黑衣男子从走廊走向郭女士房间,39分这个身影从消防通道离开。

也就是说,陌生男子在郭女士房间停留了2分钟左右,2分钟里就被警醒的郭女士发现,不得已趁乱逃走。

这个高大的男子是谁?他想做什么?他是怎么进入房间的?郭女士一概不知。

在民警安抚下,郭女士渐渐走出巨大的恐惧,只是这强烈的刺激,触发了她的心理创伤,一闭上眼睛,就好像能感受到笼罩在床头的巨大恐惧,一直不敢再睡觉。

事后,郭女士找到酒店要一个说法,酒店眼下只是给郭女士换了房间,同意免掉一晚的房费。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酒店也没有过多回应。

不敢想,假如郭女士没这么警醒会发生什么?想想后背就一阵阵发凉。

凌晨3点多,一个女人睡在屋里,门关着,陌生男子没敲门、没经允许,直接闯入房间,站到人家床前,即便他什么也没干,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住宅不仅包括日常居住的房屋,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

郭女士已经在这个酒店住了半个月,这个房间就是她这段时间的住宅。任何人未经允许私自进入,都构成了对郭女士住宅权的侵犯。

男子凌晨3点多,从走廊走向郭女士房间,被发现后从消防通道离开,说明他目标明确,明知这是郭女士的房间却故意闯入,属于主观故意。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郭女士入住酒店,酒店必须在合理限度内保障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郭女士由此引发心理创伤,是酒店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所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强化自身安全意识永远是第一位的,对于他人或者任何单位,可以要求,但不可完全依赖。

不敢想,假如郭女士没有警醒,会发生什么?

家人们有没有瞬间脊背发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