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商标这个判案,我看很多人没搞明白。我们绝对不是要搞区别对待,学印度那种把法律当成橡皮泥的做法,而是因为这件事于法不应该这么判。凭什么老祖宗的东西被人注册了,我们后人不能用,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类似判案,在新加坡、香港的法院上,外企都没赢过。
一些人混淆视听,说中国的法院就要偏向中国企业,那不让我们成了印度那种最看不上的国家了。无论中企还是外企打官司,我们还是应该一视同仁,既不搞区别对待,更不能搞超国民待遇。现在老百姓反感的,是外企、洋人在中国获得超国民待遇。
网上讨论这个话题,千万别搞错了方向:不是我们要枉法区别对待外国企业,而是要外国企业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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