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的卢玉巧在发廊工作,因为长的漂亮,吸引了不少狂蜂浪蝶的追求。于是她就跟丈夫何志坤合谋,先把人哄骗到酒店,然后由何志坤出面捉奸,敲诈对方的钱财,也就是以前说的仙人跳。
08年4月23日左右,卢玉巧将男子秦某约到柳州河西路某宾馆开房,随后暗中通知何志坤赶来。何志坤以“丈夫”身份突然出现,目的并不是维护婚姻,而是借着所谓“捉奸”,逼秦某拿钱。
秦某很快识破了这场骗局,拒绝付款。眼看提前设计好的敲诈没有得逞,何志坤开始殴打秦某。混乱之中,卢玉巧用浴巾捂住秦某的面部,又将水果刀递给何志坤,最终造成秦某死亡。
案发后,2人逃往外地。仅过了6天,也就是2008年4月29日,卢玉巧和何志坤便在贵州省荔波县被抓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卢玉巧死刑,判处何志坤死刑、缓期2年执行。卢玉巧提出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表面看,是一次失败的“仙人跳”,实际上却是一场早有分工的违法算计。女方负责接近目标,把人带到封闭场所;男方负责突然出现,以曝光隐私、破坏名声为威胁,迫使对方花钱消灾。
他们真正利用的,并不仅仅是秦某对异性的放松警惕,更是普通人遇到这种事情时害怕丢脸、不敢报警的心理。他们赌的不是对方有没有钱,而是对方会不会因为羞耻和恐惧选择妥协。
在我看来,这类骗局最阴险的地方,就在于犯罪者把人性的弱点当成了赚钱工具。受害者进入宾馆、接受异性邀约,可能存在不谨慎甚至不妥之处,但有过错不等于活该被勒索,更不等于可以被殴打和杀害。
一个人的私人选择可以受到批评,但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借此索要钱财。谁实施敲诈、限制自由或者伤害他人,谁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拿受害者的生活作风替犯罪者开脱。
更值得深思的是,卢玉巧和何志坤起初或许只是想骗钱,但从决定设局的那一刻起,他们已经踏上了很难回头的路。
骗局成功,他们会认为钱来得容易,下次还会继续寻找目标;骗局失败,他们又不甘心空手离开,很可能用殴打和威胁逼迫对方服软。
这也是许多违法行为不断升级的原因。为了骗钱,需要编造身份;为了逼人交钱,需要恐吓和控制;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又可能使用更加严重的暴力。犯罪者总觉得自己能够掌握分寸,可当受害者反抗、拒绝付款或者准备报警时,局面往往就会失控。
很多人认为,骗点小钱不算大事,吓唬几句也不会闹出人命。可现实恰恰相反,违法行为需要靠后续违法行为掩盖时,事情只会越滚越大。最终,想得到的不过是一笔不义之财,付出的却是1条生命和2个人的前途。
这起案件也提醒普通人,面对突然出现的所谓“丈夫”“亲属”或者“执法人员”,最错误的办法就是私下转账、忍气吞声。真正的婚姻纠纷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闯入房间、强行索要钱财、威胁曝光隐私,本身就可能涉嫌违法。
越害怕丢脸,越容易被犯罪者控制。及时报警,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以及现场证据,才是保护自己的正确办法。即使自身存在不妥行为,也不能因为羞于启齿,就放任对方不断索取。
当然,避免落入骗局,也离不开自我约束。对陌生人的过度热情保持警惕,不轻易进入封闭场所,不让冲动压过理智,这不是胆小,而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许多骗局并不高明,只是抓住了人在欲望面前放松警惕的短暂时刻。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留下的教训非常清楚:不要把别人的弱点当成财路,也不要把违法犯罪当成捷径。卢玉巧和何志坤以为自己设计的是一场能够轻松拿钱的戏,最终却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席。
所谓“仙人跳”从来不是什么聪明手段,它的背后是欺骗、敲诈、暴力以及对法律底线的反复试探。人可以因为贪念走错一步,但倘若不及时停手,反而用更严重的犯罪掩盖错误,最终只会害死别人,也毁掉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