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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女子每天在群里抢红包,忙得不亦乐乎,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哪晓得赚了72

广东中山,女子每天在群里抢红包,忙得不亦乐乎,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哪晓得赚了720元的她,却被判了刑,还被罚了2000元!偷鸡不成蚀把米说的就是她。

说起赚钱,世人谁不喜欢?家住中山的吴某就特别热衷赚钱。

因为爱玩手机,她喜欢利用空闲时间在网上赚点小钱。所以,她加的群特别多,什么薅羊毛的啊!专业点赞啊!反正什么赚钱她就去干什么。

一天,她无意中刷到一条信息,对面的人说,不需要一分钱的投入,也不需要专业技术,只要有手机、只要会抢红包,动动小手指就可以天天赚钱。

吴某心想,谁还不会抢个红包啊?她急忙加了所谓的联系人,问到底怎么赚钱?会不会是骗子?

那人信誓旦旦地告诉她,只要每天在群里去抢红包,具体可以获得多少钱,要根据她抢的红包金额来定。

赚钱心切的吴某,赶忙进了群。刚一进群,就看见里面热火朝天的,每分钟都有人惊呼“又抢到一个大红包”、“运气太好了”、“今天又赚翻了”......

看到群里的人红包抢得如此容易,金额如此高,吴某觉得自己也可以赚的盆满钵满的。但她还是多了个心眼,问那个所谓的“群主”,是不是抢多少钱都全部归自己?

那个人就告诉她说,不是所有的钱都归她,她需要把抢到的红包提现后转到指定的账户,对方根据她抢到的金额给她提成。

吴某虽有所怀疑,但转头一想,反正自己就是过个手,又不涉及具体事务,只是动动手指头的事情,赚点小钱也可以啊!

于是,按捺不住赚点小钱欲望的吴某,从2024年1月开始在群里抢红包,不知该说她运气好?还是说她运气差?

一直到2025年9月,吴某通过抢红包赚了720元。可她却等来了民警的电话,说她涉嫌犯罪。吴某彻底蒙了,就主动把自己参与的事情讲清楚,她的家人也退了钱。

最后,吴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还被并处罚金2000元。

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想赚点小钱的吴某,不仅赔了10000元,还被罚了2000元,最重要的是,还留下了案底,给自己的人生履历抹了黑。

为什么抢个红包怎么还会涉嫌犯罪呢?

原来,吴某抢的“红包”与我们日常抢的红包可不是同一种红包!

经侦查,吴某所在的群其实是诈骗分子,为了将诈骗来的钱洗白所建立的。

他们利用像吴某这些人想赚小钱的心理,让他们用自己实名认证过的号码,进群抢“红包”,这些红包是受害人被诈骗的钱款。

诈骗分子利用多次、多层转账的方法,将诈骗来的钱款进行拆分,将犯罪所得钱款通过“抢红包”的方式洗白。

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本以为包装得很完美的骗术最终被识破。

而对于像吴某这样的人,他们在加入“抢红包”的群时,其实已经知晓他们抢的并不是“红包”,而是别人的血汗钱,却偏偏被小恩小惠蒙蔽了双眼,最终不仅赔了钱,还让自己负了刑事责任。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吴某明知所“抢”的红包来路不正,仍抱着侥幸心理,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号进去“抢”,并将“抢”来的钱,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转移到指定账户。她的行为已经成功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了诈骗所得钱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结合上线让她操作的实际情况,能明确知道自己正在进行的,是不正常的资金操作,理应进行合理怀疑。但为了贪图蝇头小利,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都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一个人再有钱,也不会拿出来供大家如此挥霍。事出反常必有妖!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