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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赵某从长春某市场购进14吨胖头鱼,运到松原冷库

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赵某从长春某市场购进14吨胖头鱼,运到松原冷库存放,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的包装袋包装后销售。被举报后,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立案,随后移送公安。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将赵某刑拘,并向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协助保管、不得擅自转移这批鱼。

此后,宁江区法院一审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了5年,罚金32万。赵某上诉,松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赵某服刑期满后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松原中院再审改判,认定赵某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

问题是,他那批鱼呢?2013年11月20日,冷库向公安局报告,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12月6日,公安局才将14吨鱼全部销毁。从立案到销毁,这批鱼在冷库里搁置了将近三个月,而警方没有在收到腐烂报告后及时变卖或拍卖,提存价款,导致14吨鱼全烂了。

出狱后,赵某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也不受理,最后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审理。2023年11月,吉林高院判决警方赔偿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法申诉,2024年6月被驳回,维持原判。

这件事的核心法律点在于:对容易腐烂、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物品,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变卖、拍卖,不能搁置放任腐烂。即便当事人涉嫌犯罪,权力机关依然有妥善保管扣押财物的法定义务。处置不当造成财物损毁,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给各地执法机关扎扎实实上了一课。作为普通人,我想说的是,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即便是涉案财物,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一个人涉嫌犯罪,就连他的合法财产也跟着遭殃。

另外,虽然国家赔偿这个词,我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但是我还是想给大家讲一讲,到底谁赔?

我特意查了一下国家赔偿的流程。这笔62.7万元,法律上由松原市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外赔付,但钱不是公安局自己掏,而是向松原市财政局申请国家赔偿专项资金,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划拨,再由公安局转账给赵某。如果办案民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财政赔付后可以向相关人员追偿,但这属于内部事务,跟当事人无关。这就叫国家赔偿分级负担原则,哪个级别的机关出错,就从哪个级别的财政出钱。

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不只是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更是一种约束。它告诉所有执法机关,扣押、处置不当,是有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