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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两人同居十年,除了一张结婚证,跟一般的夫妻没有任何区别。十年后,两

新疆乌鲁木齐,两人同居十年,除了一张结婚证,跟一般的夫妻没有任何区别。十年后,两个人却因一笔钱闹上法庭。一句话,没有那张证,能事先约定的就事先约定好,不然个人财产始终是个人财产,不因同居时间的长短而有差异。

2013年12月,已经恋爱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赵某与女友郑某搬到一起住,正式开始他们的同居生活。

一开始,两个人就说好了,只在一起生活,不办结婚证。因为他们有信心,即便没有那张纸的约束,他们也能像普通夫妻一样,把日子过得风生水起。

他们相信有情饮水饱。他们确实也做到了当初承诺的那样,熬过了七年之痒,却倒在了十周年纪念日前。

2023年年底的时候,因为感情彻底破裂,他们和平分手。虽然没有结婚,但毕竟一起生活了十年,双方早已分不清你我了。

他们同居的时候,早就形成了郑某管钱的模式。每个月赵某一领到工资,除了留一点钱在身上自用外,其余的全都交给郑某,由她管理,两个人的钱放在一起,用来应付日常开销,每个月刨去生活费、看病的钱以及人情往来的费用,还能存下一些。

他们像普通夫妻一样,有了多余的钱,就拿来买大件物品,他们买了车,也买了房。

2022年年初的时候,赵某被辞退,共给了他13.9万元,包括离职当月的工资、离职补偿金,以及之前交的风险抵押金。

收到这笔钱后,赵某分文不少就把这笔钱的转给了郑某,由她统一保管,并由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何支配。

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年底,本来相濡以沫的两个人感情出现了巨大问题,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便分了手。

赵某同时提出,那笔13.9万元的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郑某还给他。

多次索要都没有结果,忍无可忍的赵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了。

郑某一听就炸了,说在双方同居的时候,这笔钱就被用掉了,用在日常消费、看病和人情往来上面,但她又拿不出证据来。

一会又说,这笔钱拿来买车了,但提交的购车合同的时间,却是在赵某向她转账后的一年半之后。

眼见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郑某又说,赵某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说,赵某明明说的是把这笔钱赠送给自己,怎么能出尔反尔,又要回去呢?

但,凡事都需要讲证据,针对自己的说法,郑某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赵某与郑某一直处于同居状态,不管他们同居的时间有多长,因为没有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那么,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比如像他们争议的13.9万元的款项,因为这笔钱本来就是赵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就应该归赵某个人所有。

虽然交给郑某保管,并且根据他们同居期间的生活模式,这笔钱不应该当做是赵某对郑某赠予,郑某理应返还。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双方分手后,赵某在索要自己的钱款被拒绝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到2025年,没有超过三年的法定时效,所以郑某关于时效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判处郑某全额返还赵某13.69万元。

在越来越多的人不愿走进婚姻的当下,如何在同居期间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也是值得深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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