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以父亲生病,正在医院抢救为由,向朋友借款11万,并以父母的房产证抵押,结果3年后借款到期,男子却消失得无影无踪,一查房产证也是假的,朋友找来记者,希望能要回这笔借款。朋友能否成功要回欠款?
事情棘手的地方,不只是李先生失联,那本看起来手续齐全的房产证也没有形成真实抵押权。2020年4月27日,李先生以父亲病重急需抢救费为由,向于先生母亲借款11万元。
于母担心金额太大,李先生便拿出一本记有房屋位置、面积等内容的房产证,还带于母查看相关地点。于母最终交付借款,双方留下手写借条。
后来,于先生发现李先生父亲并未如借款时所说那样病重,对房产证也产生怀疑。经开封当地不动产档案查询部门和警方核实,证件被确认系假证。
记者联系李先生父亲后又得知,证上对应的房屋确实存在,但真正的房产证一直由李先生父亲保管。
于母最初认为可靠的担保由此出了问题。李先生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单纯把一本证交给出借人,也不等于房屋已经依法抵押。
现行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即便拿出的是真证,如果没有权利人真实同意,也没有完成登记,于母仍不能仅凭房本直接处置房屋。
假证被查出后,司法机关还要判断李先生借钱时是否具有真实还款意图,还是靠虚构病情和伪造产权凭证取得信任。
河南法院公开过一宗相近案件。2014年11月,刘某使用伪造房产证与马某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还让赵某冒充房管工作人员配合核验。马某因此转出20万元,几天后再次查询,发现房产证和存根都是假的,随即报警。
2016年4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结果,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同时责令两人退还20万元。
这宗案件不能直接替代对李先生事件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侦查证据以及能否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不过,同类判例说明,有借条不代表只能按普通民间借贷处理。借款人在拿钱前是否编造重大事实,是否使用假证制造担保假象,拿钱后是否故意逃避,都会影响案件性质。
即使李先生一直不露面,于母也不是只能等。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依法公告送达。
公告发出后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只要借款关系和被告身份等起诉条件明确,债务人失联并不当然阻断诉讼。
于母需要保存好借条、11万元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以及李先生交付假房产证的相关证据。这些材料既能证明借款发生,也可能成为判断借款目的的线索。
假房产证不能让于母取得李先生父亲房屋的抵押权,但抵押没有成立,也不会让实际发生的11万元债务自动消失。
河南法院还公开过另一宗执行案件。2014年2月,河南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向宋先生借款270万元,约定两个月归还。
宋先生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后,2017年11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赶到三门峡渑池县,现场查封11套相关房产。
这件事说明,拿到胜诉判决只是追款的一步,能否真正拿回钱,还要看债务人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于母的11万元并非因为李先生失踪就失去追索可能。民事上,可依据借条和付款证据主张返还借款;
如果侦查机关查明李先生利用假房产证和虚构事实骗取钱款,并达到刑事标准,还可能进入追赃退赔程序。悬念在于,李先生能否被找到,以及名下是否还有可执行或退赔的财产。
信源:大象新闻《河南 dou 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