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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一男子在20多年前存了3万多,后来陆续取了1万多,直到20多年后,男子

河南商丘,一男子在20多年前存了3万多,后来陆续取了1万多,直到20多年后,男子打算将这笔钱全部取出来,结果来到银行却被告知,查无此账,于是男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退还这笔存款。

据悉,李某在1999年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当时存进去3.59万元,此后,李某多次向银行催要存款,银行工作人员陆续给了李某1.8万元,剩下的1.79万元就一直没给。

27年后的2026年,李某拿着存折来到银行,要求银行将存款和利息全部取出来,但是柜员却告诉李某,因为系统就保留了15年的记录,在记录中,并没有发现李某的这笔钱,而且也不排除李某是不是通过挂失的方式,将这笔钱取了出来。

协商无果后,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1.7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但是银行依然辩解称,经过在银行系统内查找,没有找到该存款记录,存款凭证保存的时间是15年,这么长的时间,李某都没有向银行主张过该存款,不排除李某通过挂失的方式,取走了这笔钱。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银行怎么能赖账,如果我在银行贷款100万,给你保管15年来算,是不是15年以后我就不用还了。

还有网友表示,这个李某大概率是挂失取走了,20多年之后又找到了存折,不然的话,也不会放着上万的存款这么多年,你想想90年代一万元是什么概念?

也有网友说,不管是否取走,真取走的话,银行也是有记录的,自己保管15年没有留下记录,那么就不能怪人家储户。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即如果储户携带真实有效的存单、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而且,按照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存单,存折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银行认为这笔钱已经被储户取走了,银行应证明比如储户取走时签署的取款单,或者是挂失单以及取款记录等,如果银行只是以系统保存15年为由来搪塞,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而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和储户之间系合法的存款合同关系,作为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向储户支付1.79万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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