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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往女同事水杯里投放体液,仅拘留3天:谁来弥补她的精神损害? 近日,杭州发生

三次往女同事水杯里投放体液,仅拘留3天:谁来弥补她的精神损害?

近日,杭州发生一起令人恶心又愤慨的职场恶性事件:一名女子先后三次发现自己水杯内,有可疑的不明物体。经警方查看监控真相大白,是男同事张某趁办公室四下无人时,在女同事工位旁做出龌龊举动之后,将体液放进她日常喝水的杯子当中。

最终,作恶的张某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治安处罚。

在普通人的感受来看,这个处罚明显偏轻。这件事给受害女性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留下很难消除的心理阴影。事后她对饮水产生强烈的心理恐惧,只能被迫辞职,心理创伤长久难以平复。

而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张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侮辱或猥亵罪。
因为他是偷偷摸摸私下实施,没有当着众人的面,也没有直接对受害者身体使用暴力,因此没有达到这两类刑事罪名的立案标准,办案机关最终只以寻衅滋事的治安违法来处理。

很多人心里都会生出疑问:那么,如此恶劣的行为,难道就找不到相匹配的刑事罪名来制裁他吗?

可行为带来的真实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张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明确的性骚扰,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人格权。刑事层面无法追责,不等于作恶者可以不用付出代价。

这里要厘清一件事:受害者向公司索要赔偿,确实不太合理。加害行为完全属于张某的个人恶意行为,并不是公司指使。公司没有直接实施伤害,从法理上讲,让公司为此经济赔偿,于法无据。

但是,受害者完全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起诉作恶男子张某。
要求他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者巨大的精神痛苦,理应由做出恶行的当事人本人来买单,法律应当支持受害者这份民事诉求,让作恶者实实在在承担经济上的惩罚,为自己龌龊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律条文有它严谨客观的认定标准,但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公平秤。多次隐蔽的恶意骚扰,同样可以摧毁一个人的精神。我们期待,法律适用能够更多关照受害者实际遭受的伤害。即便走不了刑事定罪,也应当用好民事追责这条路径,让加害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守护普通人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