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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男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一子,在私生子2岁时,他花20

江苏苏州,男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一子,在私生子2岁时,他花200万为儿子购置房产,对此他的妻子及亲生儿子都蒙在鼓里。4年后,男子突然离世,妻子在整理他5000万遗产时,才发现200万的房产和男子情人和私生子的存在,她愤怒地让对方返还200万无果后,直接将男子私生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房款,法院判决大开眼界!

程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两人安稳过日子,婚后育有一个亲生儿子。

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妻子一直踏实顾家,从未想过丈夫会背着自己做出出格的事。

谁知,程某在婚内并不老实,他和别的女子产生不正当关系,还生下了一名私生子。

孩子出生后,程某心里对这个婚外孩子格外偏袒,想着给孩子铺路留资产。

2019年,在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私自拿出200万元,专门给当时才2岁的私生子全款购置房产。

而妻子仍一如既往地和她打拼事业,照顾家庭和儿子,沉浸在美满婚姻的假象里,对家产外流一无所知。

本以为日子就这样过下去,没想到2023年,程某突发意外不幸离世。

程某突然离世,妻子悲痛之余,开始梳理家里高达5000万的资产,这将是妻子与儿子合法继承的遗产。

正当妻子心里稍感安慰的时候,她突然查到多年前的这笔200万隐秘支出,和丈夫情人和私生子啊存在。

想到自己辛苦经营家庭,丈夫却偷偷用共同财产补贴外人,妻子又委屈又气愤,越想越无法接受。

她不能忍受丈夫背叛的屈辱和事实,更不能接受婚内财产给了外人,妻子找到第三者母子,让他们还钱。

可对方认为这是程某给孩子的,她不该来要,说一分都不会还。

女子一怒一纸诉状将私生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全额退还这200万元购房款。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涉200万元属于程某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是日常生活小额开支,一方可单独处置;但出资200万买房属于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夫妻协商一致。

程某独自决定出资,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私生子拥有被抚养的法定权利,但法定抚养义务一般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

一次性大额出资购房,已超出常规抚养费范畴。同时,生父履行抚养义务,应当使用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这200万元全部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拥有一半份额,每人对应100万元。

程某作为生父,自愿用自己的100万份额给孩子买房,属于合法处置个人财产,这部分赠与有效,不用退还。

但他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也没有告知妻子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属于妻子的100万财产,这部分行为完全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私生子需要向原配妻子返还100万元本金,同时还要支付这笔款项对应的利息。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打拼的成果,任何一方都无权私自大额处置。

男子婚内隐瞒配偶,斥资200万为私生子购房,既违背婚姻忠诚义务,也侵犯了原配的平等财产处理权。

法院对半分割财产、仅返还原配所属份额的判决十分公正,既认可生父对孩子的合理抚养责任,又杜绝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贴婚外关系的行为。

私情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婚内财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因一己私心损害配偶合法利益。

有人说私生子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反诉去分那5000万遗产!

有人说,人都去世了,怎么证明那是他的私生子?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国+社区 2026-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