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女子的祖父在百年前种植了一棵树,现已成古树,评估价值207万元。可谁知在6年前却被盗挖了。后警方虽然找到了古树,却没有还给女子,而是将古树交给了林业局。之后,林业局将古树赠送给了一家书院。女子申诉多年,一直无果,后来闹到了法院,认为古树是祖父种的,自己享有所有权,要求林业局返还古树,但均被驳回。
据悉,涉事古树是一棵重阳树,直径1.3米,高10多米。这棵古树是女子符彩轮的已故祖父符国荣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距今已有百年树龄。
符彩轮和父辈一直看管着古树,对他们来说,这是家族代代相传的念想与财产。然而在2010年11月19日深夜,一伙人带着电锯偷偷将这棵古树给挖走了。
符彩轮的叔父符国光深夜割胶路过时,发现了古树被盗,第一时间报了警。
同年11月24日,当地森林公安将这棵古树作为涉案赃物扣押,考虑到符彩轮家族不具备保护古树的能力,于是将古树移交林业局苗圃代为管护。
此后大半年,符彩轮等人频繁前往苗圃探望古树,还拍下多张照片留存,满心期待案件办结后能把古树领回。
然而在2012年,符彩轮等人再去苗圃时,原地只剩一棵细小的重阳树树苗,询问森林公安后才得知,古树因为被盗挖,已干枯死亡。
但是符彩轮等人不信,后经四处打听得知,在2012年5月份,林业局在未告知、未征得符彩轮等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把这古树无偿赠予了东坡书院。
如今古树扎根书院庭院,长势繁茂,早已成为园内的一大景观。
符彩轮等人对此行为十分不满,为讨回古树或索要对应赔偿,符彩轮一家开启了漫长的维权路。
符彩轮先后拿出村委会加盖公章的权属证明,还有50多名村民签字按手印的证言、家族长辈手写证词,全村人都佐证这棵古树归符彩轮家族世代所有,属于可继承的私人财产。
之后,符彩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古树或赔偿损失,但遭到了驳回。2024年和2025年期间,符彩轮接连上诉,再审,但最终以败诉告终。
法院集体认为,符彩轮父女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土地承包确权等法定凭证,也没有证据证明符彩轮等人通过继承、买卖或赠与方式取得古树的所有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符彩轮要证明古树是她祖父种植的,要证明古树是种在她祖父承包的土地上的,就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林木的权属和土地承包权,都是需要登记造册,才能确认权属。
不过《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而符彩轮的祖父承包土地,和种植古树时,还没有承包土地类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要证明古树是符彩轮家的,土地是符彩轮家的,应当通过村民们或村干部来证明,而不是看是否登记造册。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了古树后,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单位私自挪用、处置。在古树的权属查清后,应当及时返还,不得随意赠予第三方。
公安机关因为技术能力有限,将古树交由林业局来保管,这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林业局只有保管的权利,在没有确定古树的权属前,就不得擅自无偿赠送扣押物,这在行政处置程序上存在争议。
符彩轮等人可以从行政处置程序等问题上,再次进行维权,看能不能找到突破口。
但归根结底,符彩轮等人还是必须找出土地承包的证据和林权归属的证据,否则即便把古树从林业局手中拿回来,也很难作为符彩轮家的私产,可能成为村集体的财产。
最后,很多人认为自家祖辈在地里种的树,只要全村人都能作证,那树就百分百属于自家的,但这是错误的理解。
从这件事来看,法律上只认白纸黑字的登记证书,村里签字证明、长辈手写证词只能当辅助材料,不能当核心确权证据,所以家里有古树名木的,一定要及时去林业部门办理林权登记,把权属落到证书上。
同时,行政机关处置扣押、代管的群众财物,最稳妥的做法是等司法程序走完,权属彻底分清后再安排处理,不能单方面自行处置,很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和诉讼,消耗行政与司法资源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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