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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榨干了中国外逃贪官身上的油水,将具具干尸退给中国,门都没有。如果美国执意要将

美国榨干了中国外逃贪官身上的油水,将具具干尸退给中国,门都没有。如果美国执意要将这批对美国已无用的人推给中国,那就应该将这些贪官外逃美国带去的赃款加利息分毫不差地全部归还中国。
 
我说白了,人送回来,钱却留下来,这算哪门子完整合作?
 
中美至今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美方不需要承担刚性的引渡义务,手握合作节奏的全部主动权,他们可以选择启动移民驱逐、异地追诉等方式处置外逃人员,资产处置的规则同样由本国法律主导。
 
按照国际通行准则,贪污所得的公共资金理当返还受害国,但在美国现行实践中,即便司法程序成功没收涉案资产,最终能否返还、返还多少,存在极大弹性,大量案例证明,美方更倾向保留大部分收缴资产,仅仅在少数协商场景下,拿出一小部分作为合作筹码。
 
很多人会疑惑,国际上不是存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约束各国开展追赃合作吗?公约的确把资产返还确立为基本原则,可纸面条文想要落地,离不开双边之间切实的配合。
 
在我看来,公约搭建的只是合作框架,没有强制执行力,各国国内法才是决定赃款去向的关键,美国不会主动突破自身法律体系,为他国全额返还腐败资产,只要存在规则缝隙,就会优先维护本国利益。
 
过去潜逃美国的多名红通人员,逃亡周期长达十余年,漫长的诉讼等待期,客观上给贪官转移、消耗资金创造空间,最终回国时,能够追回的赃款往往大打折扣。
 
我们也需要看清一个现实,追逃和追赃本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打击跨国腐败,目的不只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更要挽回被侵占的公共财产,只接收人员、放弃追索赃款,相当于变相纵容跨国贪腐。
 
一旦形成这样的先例,会向外传递错误信号:贪官可以安心转移资金逃往美国,最坏的结果只是多年后孤身回国,掠夺的财富依旧留在海外。这种局面,我们没有理由接受。
 
有人提出,跨国司法协作需要互相让步,不必强求赃款全部返还,我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合理扣除执法产生的办案成本,可以纳入协商范围,但全额截留巨额贪腐资金,已经超出正常协作的边界。
 
这些钱款源自国内公共资源,承载着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不属于任何国家可以随意瓜分的收益,美方想要推动遣返合作,就不能只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履行,单方面享受赃款带来的红利,把追责的重担全部转移给中国。
 
持续推进天网行动这些年,中方不断拓展国际反腐合作渠道,和不少国家实现人赃并获,这也证明完整的追逃追赃合作具备实现的可能,和部分国家顺畅的协作模式对比,美国的双重标准就更加突出,美方时常在国际场合宣扬打击腐败,实际行动中却把他国贪官的非法资产当成可收割的资源,执法标准随着利益变化灵活调整。
 
未来,中方和美方开展相关执法沟通时,赃款返还必须摆在谈判的核心位置,人员移交不能作为独立议题单独讨论,要和资产追索绑定在一起。我们持续开放合作的大门,但合作建立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之上,想要顺利推进人员遣返,美方就必须正视赃款归属问题,拿出实实在在的资产返还方案,只想要甩掉失去价值的嫌疑人,却不愿归还非法所得,这样不对等的交易,没有协商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