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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名 56 岁女子打算购置房产养老,与开发商协商房屋成交价 89 万元,

浙江宁波一名 56 岁女子打算购置房产养老,与开发商协商房屋成交价 89 万元,并支付 2 万元定金。次日,女子核对资料时发现,制式认购书上标注房价为 175 万元,与协商价格差距巨大。

女子向开发商提出质疑,开发商解释认购书填写的是对外公示表价,双方约定真实成交价仍为 89 万元,并提供录音佐证事前告知该情况。即便如此,女子仍不愿继续交易,希望解除认购、退还定金。

事情发生在宁波奉化秋和月明府。张阿姨在鄞州区经营包子铺,看中一套 89 平方米房源,销售人员承诺精装修交付,并赠送 15 件家具家电。

张阿姨签字付款时没有细看文件,邻居第二天帮忙核对,才发现手中有两套价格材料。一张盖章手写单据载明 89 万元,制式认购书却写着 175 万元。

销售人员表示,两种价格已通过录音说明,正式网签和实际付款都会按 89 万元办理。张阿姨仍然担心,一份关键文件多出 86 万元,继续签约是否稳妥,心里没有底。

类似争议并非没有裁判参照。2004 年 4 月 18 日,戴雪飞与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住宅订购协议,认购都市花园天域一套住房,支付 5 万元定金。

正式签约时,戴雪飞发现合同附件写着样板房仅供参考,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戴雪飞要求明确装修标准并删除相关内容,华新公司没有当场答复。

2004 年 5 月 7 日,戴雪飞提交书面意见,仍表示愿意另约日期签约。两天后,华新公司以逾期未签合同为由没收定金。

法院没有把提出修改意见等同于放弃购房。双方未能签约,是因为正式合同出现了订购阶段没有谈妥的重要条款。2005 年 5 月 18 日,二审法院判令华新公司返还 5 万元。

该案后来刊载于 2006 年第 8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个结果说明,购房人对重大条款产生合理疑问并继续协商,与无故反悔不是一回事。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东莞。2012 年 12 月 31 日,洪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优惠后总价 270 多万元,并交付 20 万元定金,约定 2013 年 1 月 7 日签正式合同。

临近日期,销售人员多次推迟安排,开发商后来不再愿意按原价成交。洪先生保存了通话录音,又两次书面催促签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销售人员受开发商安排负责交易沟通,相关承诺不能在纠纷发生后被随意否认。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 40 万元定金。该案处理情况于 2014 年 4 月公开报道。

这两起案件把张阿姨面前的问题说得更清楚。录音可以证明销售人员解释过什么,但还要与盖章单据、付款凭证、认购书形成过程和拟签网签合同相互印证。

若录音明确说明 175 万元仅为展示价格,89 万元才是唯一付款金额,开发商还愿意把 89 万元写入正式合同,真实成交价就不能只看制式文件中的数字。若销售人员只是笼统提到优惠,没有讲清 86 万元差额的性质,说明义务是否完成仍有争议。

商品房价格也不能只靠口头解释。2011 年施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要求一套一标。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

不同交易条件对应不同价格时,应当同时标明条件及价格,不得用容易误解的数字诱导交易。优惠价可以存在,但优惠依据、最终总价和付款方式需要清楚一致。

宁波这套房若后续进入诉讼,法院一般会结合盖章价格单据、沟通录音、付款凭证以及拟签订的网签合同综合判断双方真实交易合意,不会仅依据认购书文本机械认定购房人需要按照 175 万元付款。

至于 2 万元定金能否退回,还要查清签字前是否充分说明双价安排,正式合同能否排除 175 万元责任,以及未能继续签约应归责于哪一方。

当地住建部门已经介入协调,张阿姨等待的,不只是价格解释,还有一份能够安心承担责任的处理结果。

信源:宁波《小强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