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车深夜遭泼红漆! 2026年8月14日凌晨,广东东莞寮步镇金富路附近一路口,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手持拖把,将疑似红色油漆的液体泼洒在一辆浙牌白色轿车上。天亮后,车主发现爱车面目全非,警方已介入但涉事老人仍未找到。从“深夜泼漆”到“人没找到”,从“治安违法”到“刑事红线”——一把拖把、一桶红漆,泼上去的是情绪,擦不掉的是违法记录。
2026年8月14日凌晨,东莞寮步镇金富路附近一路口,一名60多岁的老人深夜持拖把,将疑似红色油漆的液体泼洒在一辆白色轿车上。
天亮后,多位网友看到涉事车辆仍停在原地,车身布满红色液体。
辖区寮步派出所表示已前往现场处置并联系了车主,但涉事老人目前还未找到。
商户称不清楚老人身份,也不知道车主与老人之间有何矛盾。
(一)行政违法:泼漆就是故意损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老人故意用红漆喷涂他人车辆,属于典型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即便损失金额不大,行政处罚也跑不掉。
(二)刑事犯罪:损失超5000元,治安案件变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若车辆清洗、喷漆修复损失经鉴定达到5000元以上,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刑事犯罪。汽车喷漆修复费用动辄数千甚至上万,一旦鉴定结果“达标”,治安拘留就会变成刑事案底——泼上去的是红漆,擦不掉的是犯罪记录。
(三)民事赔偿:漆能洗掉,赔偿责任洗不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即便老人没有收入、没有存款,赔偿责任也不会免除——车辆清洗费、喷漆修复费、因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交通费,全部由行为人承担。
一把拖把、一桶红漆,泼上去的是情绪,擦不掉的是违法记录。情绪可以一时冲动,但法律不会因为“年纪大”就网开一面。64岁也好,60岁也罢,年龄从来不是违法的“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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