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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长春市民温先生存入5万元活期存款,特意将崭新的存折交给父亲保管,

1998年7月,长春市民温先生存入5万元活期存款,特意将崭新的存折交给父亲保管,供老人日常备用。这份积蓄被父亲妥善珍藏,二十余年间从未遗失、挂失,也从未交由他人经手。谁也不曾想到,这笔安稳存放的存款,日后会引发一场离奇的金融纠纷。
 
2016年,温先生的父亲离世,2019年,他在整理老人遗物时,翻出了这本尘封二十余年的存折,翻开存折,页面干净整洁,仅留存着1998年5万元的存款记录,全程无任何取款、扣款打印痕迹。
 
温先生本以为这笔存款完好无损,可前往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的答复让他错愕不已。
 
银行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账户早已销户,余额为零,工作人员解释,存款存入次日,账户便有一笔异地取款记录,支取金额49990元,账户仅剩10元,后续账户被注销。
 
这一说法让温先生无法接受,存折始终由父亲贴身保管,父子二人从未前往异地办理取款业务,存折本身也没有任何交易记录佐证取款事实,一笔好好的存款,在储户不知情、无凭证变更的情况下凭空消失,实在不合常理。
 
为讨回公道,温先生多次与银行沟通交涉,要求出示当年的取款签字单据、柜台原始留存凭证,但银行始终消极应对,无法提供纸质原始手续,仅出具了一份内部电子流水清单,还以年代久远、档案无法调取为由一再推脱。
 
多次协商无果后,温先生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5万元本金及二十余年的活期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十分明确,银行主张,内部电子流水是有效凭证,足以证明存款已被支取,自身无需承担责任,而温先生当庭出示完整存折原件,指出存折是储蓄关系的核心合法凭证,无任何取款记录,银行仅凭单方电子数据,无法证明存款被合法支取。
 
法院审理后作出公正判定:储户手持真实有效的存折,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保管交易原始凭证的义务,仅凭可修改的内部电子流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取款行为合法有效,属于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败诉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付5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银行不服结果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这场数年的纠纷画上句号。
 
这起由《法治日报》公示的真实判例,为广大储户敲响警钟,存折、存单是重要金融凭证,务必妥善保存,若遇到存折完好、账户资金却被清零的情况,无需自认倒霉,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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