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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赌一把,LV这两场败诉,只是开始。 广东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把话说死了: 宝

我赌一把,LV这两场败诉,只是开始。
广东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把话说死了:
宝相花、柿蒂纹,是公共文化资产。

第一场是2009年的广东高院审理的民事侵权上诉案,一审曾经认定国内商家构成侵权,二审阶段高院直接推翻原有结论,驳回LV全部上诉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阅大量古籍、文物资料,清晰溯源,案件当中争议的四叶花卉图形,原型源自流传千年的宝相花与柿蒂纹,属于世代传承的公共文化符号,并非LV原创设计。

当时的广东高院就明确划定保护范围:LV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仅限于LV字母搭配花纹的完整组合标识,单纯剥离品牌字母之后的花卉纹样,不在其独占权利范围内。

另一场行政诉讼,是今年7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LV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提起诉讼,这已经是它第六次就同类纹样确权问题起诉国知局,此前胜负各半,而这一次依旧没能逆转结果。

法院维持国知局裁定,再次确认核心逻辑: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传统纹样,属于公有文化资源,任何企业不能借助商标注册无限扩大权利范围,试图实现垄断。

两场判决相互呼应,一民一行政,从侵权判定和商标确权两个维度,堵上了外资品牌想要独占传统纹样的路径。

很多网友会联想到此前热度极高的茉莉奶白案件,一审一千零三十万的判赔当时引发巨大讨论。这里必须区分清楚,两个案件存在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茉莉奶白案一审判决依据,是整体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案件目前还处在上诉阶段,最终结果尚未落定。

而广东高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两份判决,解决的是一个更底层、更关键的问题:基础传统纹样本身,能不能被单一企业私占。简单来说,前者讨论的是模仿品牌组合标识是否侵权,后者直接回答,老祖宗留下的花纹,能不能变成某一家品牌的专属资产。

看懂这一层,就能理解为什么无数本土商家密切关注判决走向。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出现过一种让人难以接受的局面。很多传统纹样,早在千百年前就出现在敦煌壁画、唐代织锦、古建窗花、瓷器纹饰之上,属于全体民众共享的美学素材。

而海外品牌借鉴东方传统纹样稍作修改,抢先完成商标注册,之后拿着商标权在国内大范围发起维权,但凡有本土商家使用相似花卉图形,就会收到律师函,索要高额赔偿。不少做汉服面料、国风文创、软装纺织的中小从业者,仅仅是复原传统纹样,就要卷入漫长诉讼,经营压力陡增。

更值得留意的是舆论当中反复被提起的双重标准。有资料显示,LV早年在海外遭遇图案抄袭争议时,曾经主张四叶花属于通用公共纹样,以此抗辩。

可进入中国市场之后,态度彻底转变,试图把同源的东方传统纹样,牢牢攥在自己手里,禁止国内商家正常使用。这种截然不同的维权尺度,自然让大众产生强烈抵触情绪。

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没有问题,法律鼓励保护原创设计,没有人反对品牌维护自身合法商标权益,但保护的边界,绝不能延伸到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遗产之上。

现在两份判决落地,相当于司法机关给出清晰标准,打破此前模糊地带。往后再出现同类纠纷,法庭可以直接参考本次裁判思路,区分两个概念:经过品牌独特排版、线条调整、搭配专属文字形成的完整标识,可以依法享有商标保护;单纯取自公有领域的传统纹样,任何人无权垄断,本土创作者、中小企业都可以正常取材、二次创新。

这条界限一旦稳固,受益的不只是曾经被起诉的商家,还有整个国风产业。当下国风消费持续升温,大量设计师希望从传统纹样当中寻找创作灵感,如果纹样随时可能被外资品牌发起侵权指控,传统文化的传承转化自然会受到束缚。

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理性看待,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份判决不等于“随便使用大牌完整logo不算侵权”,二者有着清晰区别。如果你直接照搬LV字母加花纹的整套组合,刻意模仿、误导消费者,依旧属于典型商标侵权,法律不会纵容。

而法院限制的,是企业把公共文化元素单独圈占、无限扩张维权范围的行为,并不是否定正常的商标保护制度,法理层面的平衡,判决书里交代得十分清楚。

放眼全球市场,围绕传统纹样、民俗符号的知识产权博弈早就不是新鲜事。不少国家近些年都在完善规则,防范外来商业主体抢先注册本土传统符号,避免本土从业者处处受限。

这次国内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判,也是在全球化环境下,探索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兼容。文化从来不是无本生意,企业可以借鉴传统元素进行创新商业化,但不能把公共文明成果,包装成私有资产反向收割源头市场。

接下来,会有更多处于观望状态的本土商家,在遭遇同类纹样侵权诉讼时,拿出本次判例作为抗辩依据;商标确权阶段,行政机关也会更加重视纹样溯源调查,严格区分原创设计与公有传统元素。后续同类案件的走向,大概率会逐步形成统一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