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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一名离异女子带着儿子再婚,婚后将儿子户口迁入再婚丈夫李某家中,儿子改随

湖南娄底,一名离异女子带着儿子再婚,婚后将儿子户口迁入再婚丈夫李某家中,儿子改随李某姓氏,双方共同生活数十年。李某将继子抚养长大,后女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返还多年抚养继子的相关费用。

杨某再婚后把儿子户口迁入李某家,孩子改随李姓,李某长期承担生活、教育开支。等孩子成年,杨某提出离婚,李某随即提出多年抚养费用能否返还的问题。

这件事的关键并不在孩子姓什么。改姓不等于收养。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判断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教育,要综合共同生活时间、生活照料、家庭教育以及抚养费用等事实。对李某而言,十四年的共同生活和实际支出,比一个姓氏更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柳某案正能说明这一点。1979年,柳某与再婚的延某登记结婚,延某带着5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延甲当时已满16周岁,并以务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龄较小,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

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已经七十多岁,缺乏劳动能力,随后因养老问题与5名继子女发生矛盾,柳某起诉,请求5人每月分别给付1000元生活费。

法院没有把5个人一概处理。由于延甲当年已经能够靠劳动生活,法院没有认定柳某与延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另外4人年幼时确实受到柳某长期抚养。

结合各方经济情况,法院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给付柳某100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2月31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时公布了这起案件。过去真实承担过抚养责任,到了晚年,也可能形成相应的生活保障请求。

另一起案件更特殊。2006年,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时,孙某学的儿子李某军已经34岁,不存在由继父抚养长大的过程。

但曾某彬、孙某学、李某军此后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中共同生活十余年。曾某彬患矽肺,孙某学患直肠腺癌,李某军实际承担照料。

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单位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曾某彬的三个亲生儿子认为李某军不应参与分配。

生效裁判没有只看年龄。法院认定十余年的共同生活和实际赡养,使李某军与曾某彬形成更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孙某学最终分得40%,李某军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各分15%。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公布该案。

回到李某提出的十四年抚养费,正常婚姻生活中已经履行的抚养教育责任,不能在离婚时简单改成一笔有偿账目要求返还。

可事情并非到此完全切断。2025年的司法解释还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曾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继父母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以请求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由法院结合早年的抚养事实和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处理。

这样看,李某十四年的付出并非只剩一笔算不回来的旧账,法律更看重的是十四年间真实发生过的家庭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