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陕西西安,54岁男子因患癌又没钱治疗,在车间内自缢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索赔66万余元,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男子无法报销,这才是死亡原因。双方协商无果后,男子家属将公司告上法院。可公司辩称,男子只是临时的派遣工,缴纳社保是派遣公司的事。法院判了!
据悉,王某从2000年4月开始,就在涉事公司干活,岗位是包装物转运。
然而公司却表示王某在2007年才入职公司,但在2024年2月之后,劳动关系转到劳务外包公司,只是岗位、干活地点一直没变。
后来王某被查出膀胱癌,同时还患有高血压、乙肝等多种疾病。由于没有社保,看病产生的花费全部都要他自己承担,所以王某曾找过公司,希望能够补缴社保,但是多次沟通始终没有结果。
2024年11月18日,正常上班期间,有员工在公司的液洗车间内,发现了王某的尸体,吓得立即通知领导并报了警。
后经警方调查确认,王某应该是自缢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王某死后,其家属要求公司承担66万元赔偿,因为王某正是因为没钱治疗癌症,公司又不同意缴纳社保,所以才选择自缢身亡的。
同时,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王某的异常状态,也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导致王某在上班时间到车间内自缢身亡的过程中,都没有人及时发现阻止,这明显就是管理不当。
公司不认可王某家属的索赔理由,未同意赔偿。之后,王某的家属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明确反驳道:
第一,未缴纳社保的责任在王某本人,当初是他自己不愿意参保,只为了多拿工资;
第二,不缴纳社保这件事,和王某自缢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事发前一天到出事当天,王某本来就不需要上班的,所以不能归责于公司的管理不当。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法定义务,不能用员工“自己不想交”作为借口逃避义务。
不过,王某的劳动关系之后被转到了外包公司,与涉事公司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涉事公司无需为王某缴纳社保,应当由派遣公司缴纳社保。
因此,王某的家属如果以涉事公司未缴纳社保索赔,这很难得到支持。
其次,王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轻生行为负责,这与公司是否缴纳社保,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是王某毕竟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不能因王某是劳务派遣人员,就疏于管理和保护。
本次悲剧发生在工作时间、厂区车间,这说明企业的现场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没能第一时间发现王某的自缢行为。这与王某当天是否上班,没有必然联系。
结合全案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过损失核算,王某死亡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98723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的家属173723元。
一审宣判之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补充说明王某之所以自杀,其实与未缴纳社保存在一定的联系,毕竟没有社保会让王某的经济压力陡增,客观上带来巨大心理负担。
涉事公司没有对王某的身体健康以及心理状态等进行关怀,且车间安全管理也不到位,的确是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存在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承担20%的责任并没有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请,维持原判。
最后,一个干了20多年的老工人,人到中年查出癌症,却没有医保兜底,治病的钱全得自己掏,心理上不崩溃才怪。
很多工厂喜欢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认为签个第三方协议,就可以把所有责任全部推干净。
法院这次明确了一个准则:就算签外包合同,只要人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单位就应当承担现场管理、人员关怀的义务,不能当甩手掌柜。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各位打工者,一旦遇到企业不给缴纳社保,一定要主动维权,不要拖到重病、年纪大之后再去维权,很多权益越拖越难补救。
您对此案有何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