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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一离异男子在外打工交了个漂亮女朋友,二人情投意合,交谈甚欢,很快进入了

辽宁铁岭,一离异男子在外打工交了个漂亮女朋友,二人情投意合,交谈甚欢,很快进入了同居生活。男子父母去世,儿子不在身边,只有女朋友陪伴左右,非常感动,就把女朋友宠成了公主,还提前录制了视频遗嘱,要把30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女朋友,并转账成功。之后,男子自缢身亡,儿子得知消息,认为女子从思想上控制了父亲,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来源:浪涨新闻8月22日报道)

原来,男子方某与前妻结婚后,生活清贫,经济紧张,还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个不停,搞得家庭没有一点温暖。

时间一久,前妻就不愿意过穷日子了,提出离婚,因为丈夫给不了他想要的幸福,他也同意离婚。

离婚后,方某为了多赚点钱,就跑到国外打工谋生,吃苦耐劳,一共存有30万元存款,养活自己卓卓有余。

然而,再多的钱也填补不了内心的情感空缺,方某就寻思着给自己物色个对象,起码身边还有个人照顾自己,比啥都强!

幸运的是,方某很快就认识了一个女子吴某,对方长得十分秀气,身材苗条,可以说是个大美人。

吴某和方某聊了一段时间,感觉这个人很实在,又很勤快,绝对是个靠谱的男人,愿意和他在一起。

找了一个机会,吴某和方某两个人都向对方表白了心意,再加上情投意合,聊天聊得很开心,就直接同居生活了。

共同生活期间,吴某能说会道,句句都能说到方某的心坎里,给方某带来了满满的情绪价值。

有了吴某的陪伴,方某不再孤独,就连过去的不愉快事情都忘到九霄云外去了,每天都过得阳光灿烂!

下班后,方某总能看到吴某的可爱模样,尤其是忙前忙后地做家务活,把屋子收拾得干干净净,饭菜做得也香。

方某就觉得父母已经去世,儿子不在身边,唯有女朋友吴某是自己的依靠,没有嫌弃自己穷,不离不弃,感动不已。

突然有一天,方某心事重重,脑子里冒出来一个念头,就是自己出现意外后,这些年打工存了30万存款怎么处理。

慎重思考了一下,方某认为女朋友还年轻,儿子没有管自己,要是自己不在了,就打算把存在留给吴某。

做好决定后,方某把吴某叫到自己身边,说明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吴某没有拒绝,说一切听从方某的安排。

于是,方某担心以后吴某拿不到存款,就提前和吴某录制视频遗嘱,口头表示要把自己的全部存款留给女朋友吴某。

立完口头遗嘱后,方某还分两次转账,将30万存款全部转到了女朋友吴某的账户上,心里终于放心了。

令人惋惜的是,三个月之后,在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方某自缢身亡。

事发后,方某的儿子整理父亲的手机,看到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了父亲给吴某转了30万元。

同时,儿子认为父亲长期遭受吴某的思想控制,要求吴某全额返还30万元转账,吴某拒绝。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儿子作为方某的继承人,想要撤销死者父亲生前的赠与、把钱要回来,不是仅凭怀疑、聊天记录感觉被虐待就可以撤销。

法律硬性要求,必须证明两件事: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赠与人死亡。

在该事件中,仅有儿子的主观怀疑,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也无法证明自杀和对方行为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所以不能行使撤销权。

单纯言语的情感纠葛、精神打压,不等于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方某转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账30万,并且提前录制视频表达赠与意愿,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的前提下,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谁主张谁举证。儿子主张“控制、对方违法行为致父亲死亡”,举证责任归儿子。

仅有聊天记录,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要承担败诉后果。

怀疑不等于证据,情感伤害不等于民事违法。

方某离异、父母死亡,儿子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但是起诉不等于必然胜诉。

逝者生前已经处分出去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继承人儿子不能随意追回。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