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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期间朋友给男子介绍了位漂亮女子,并叮嘱女子等聚会结

广东,男子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期间朋友给男子介绍了位漂亮女子,并叮嘱女子等聚会结束后陪男子去酒店开房。聚会结束后,男子带着女子去开了房,二人发生了关系,随后女子直接离开了酒店。可谁知次日一大早,男子被敲门声吵醒,打开门一看竟然是多位民警。之后,男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嫖 C,对其采取了5日行政拘留措施。可事后男子表示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认为自己与女子没有商谈价格,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是情侣关系,可男子却因为叫不出女子的名字,意见未被采纳。最终,法院判了!

据悉,此事要从2025年9月7日晚上说起。当天唐先生收到好友全某的邀请,到KTV聚会。当唐先生赶到现场时,发现除了全某外,还有一位男性朋友。

但三个大男人唱歌喝酒实在没有意思,全某就让KTV工作人员叫来了四五名女陪侍。

期间,唐先生等人玩得十分尽兴,也喝了不少酒。

在聚会结束时,已经是凌晨2点了,全某拉住一名身材和长相都不错的女陪侍陆某,让其送唐先生去酒店开个房间。

唐先生和陆某都没有拒绝,随后在陆某的搀扶下,唐先生来到附近的一家酒店开了房,然后搂着陆某进入房间,二人顺其自然发生了性 关系。

完事后,陆某先行离开,只留唐先生一人在酒店睡觉。

9月8日早上7点多,唐先生听到有敲门声后被惊醒,他打开大门一看,发现有多位民警在门口。随后民警进入房间内搜寻,并在垃圾桶内找到了使用过的计生用品。

之后,唐先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不久,陆某也被传唤到案。

唐先生主动交代了事情经过,称自己是头一回干这种事,而且反复强调,自己与陆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且没有与陆某谈过价钱问题,钱是全某付的。

陆某承认自己在事发前一天晚上认识的唐先生,也承认了一起唱歌、去酒店开房、发生关系等事实,可陆某坚称这只是一夜情,没有收唐先生的钱,只收了全某的钱。

然而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发现全某给陆某转过钱,认为这是全某帮唐先生付的钱,所以唐先生与陆某的行为仍属于卖 Y、嫖 C。

最终,警方对唐先生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拘留期满出来后,唐先生越想越憋屈,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唐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与陆某之间并非金钱交易关系,而是在谈情说爱,不构成违法。

那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并发生性 关系的,就构成违法行为,并不局限在“谁付了钱”。

唐先生此前都不认识陆某,他知道自己参加了全某的商务局,也知道全某给了陆某一些钱,让陆某陪着唐先生去开房。

既然如此,唐先生与陆某之间的关系,就不是一夜情关系了,而是卖Y、嫖C。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 Y、嫖 C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唐先生在明知陆某是失足女的情况下,仍与陆某开房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嫖 C。

因此,警方对唐先生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未超出处罚范围,而且还是情节较轻的一档,属于依法给唐先生留了余地。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唐先生的全部诉请。

唐先生还是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只是推测可能是全某支付了嫖资,且自己并不知道陆某是失足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全某是否垫付了嫖资的证据,就直接认定自己与陆某存在金钱性 交易,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警方就没有理由进行行政处罚。

唐先生在二审法庭上讲得头头是道,可法院并未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唐先生与陆某各自的陈述,可以认定他们二人都是知道有人付了钱的。

如果按照唐先生和陆某所说,二人是一夜情关系,那根本就不需要付钱。

这说法与事实前后矛盾,所以唐先生没有直接将嫖资交给陆某,这并不影响卖 Y、嫖 C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唐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说到底,唐先生这场官司输得其实并不冤。他认为自己没掏钱,警方和法院就拿他没办法,殊不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免费的“人情”。

一个素不相识的女子,深夜陪着去开房,还发生了关系,事后也不要钱?真把自己当帅哥,让人倒贴了?心里就一点没数吗?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有些饭局,看似是免费的局,实则处处标好了价格;有些“热情”,背后藏着的可能是违法的坑。

因此,法律的红线千万别沾,沾上了就要承担后果。成年人做事,总得先掂量掂量。

这事您怎么看?唐先生冤不冤?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聊聊。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