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295 万公证赠与案近日宣判:父母婚内公证赠与女儿 295 万元,明确约定 "单独所有",离婚时女婿主张分割被法院驳回。女婿提出 "婚内默认共有、资金已花光混同、款项来源是共同售房款" 等理由,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063 条,认定公证明确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资金形态转换不改变权属性质,因女婿举证不足判决败诉。
提醒:大额财产赠与需书面约定并公证 "仅赠与己方子女",建议通过独立账户转账避免混同,同时留存完整资金流转凭证。

上海 295 万公证赠与案近日宣判:父母婚内公证赠与女儿 295 万元,明确约定 "单独所有",离婚时女婿主张分割被法院驳回。女婿提出 "婚内默认共有、资金已花光混同、款项来源是共同售房款" 等理由,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063 条,认定公证明确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资金形态转换不改变权属性质,因女婿举证不足判决败诉。
提醒:大额财产赠与需书面约定并公证 "仅赠与己方子女",建议通过独立账户转账避免混同,同时留存完整资金流转凭证。
